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73/92/M号

将坐落凼仔巴波沙总督前地三幅土地脱离公有产权并以无主土地转为本地区私有产权

十月十二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分别为l7m2、16m2及1m2之地段之公产性质,并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这些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所发出之第4022/92号地籍图内,分别以“Bl”、“B2”及“B3”诸字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