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二)职程
 

法令 第37/99/M号

修改为进入司法警察司刑事侦查员职程而于本年举行之培训课程制度之若干内容

八月二日

  第一条 (二等督察、副督察及实习督察培训课程之课时)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b项及第三款,以及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之培训课程,如属为本年度之开考而举办者,其课时最少应有480小时。
  第二条 (司法警察学校之运作期间)
  司法警察学校得在八月份进行关于上条所指课程之培训活动。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