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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43/96/M号
承认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拥有若干房地产
八月五日
独一条 一、承认作为中国海关总署继受人之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拥有在澳门物业登记局B-25簿册第104页上作出编号为7841之标示及B-26簿册第280页上作出编号为9821之标示之房地产,该等房地产并在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之由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发出之第5278/96号地籍图上标出。
二、本法令系将上述不动产以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名义于澳门物业登记局登记之足够凭证,并免除遵守接续处理原则及免缴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