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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55/96/M号
订定在澳门登记在船舶应配备之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用具——废止透过八月十六日第 463/72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二月十五日第63/72号命令
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 (船上药房及船上小型药房)
在澳门登记之船舶上应配备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具及其他性质相同之物料,根据其重要性,一般称为船上药房或船上小型药房。
第二条 (设立)
船上药房及船上小型药房应按作为本法规组成部分之附表所载者设立。
第三条 (监察)
船上药房及船上小型药房应由澳门港务局监察,且为发出航行性及安全证明书应受检查。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法规之规定不适用于:
a.澳门港务局及水警稽查队之船舶及巡逻艇;
b.海上游船。
第五条 (修改)
本法令所附之表及指示得在听取卫生司及澳门港务局之意见后,以训令修改。
第六条 (废止)
废止透过八月十六日第463/72号训令伸延至澳门之二月二十五日第63/72/M号命令,上述训令及命令均公布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九期《政府公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