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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第20/2000号
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
对居住或派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且享有外交人员地位的外交及领事人员,发给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签发的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
第二条 签发
上条所指证件,由行政长官办公室在收到关于派驻外交及领事人员的文件后透过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条 有效性
一、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于证件持有人居住或派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期间有效。
二、上款所指期间届满时,外交及领事人员应交还根据本行政法规签发的证件。
第四条 已签发的证件的纪录
行政长官办公室应组织并保存关于已签发的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的纪录。
第五条 证件式样
第一条所指证件的式样,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
第六条 过渡规定
在换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签发的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之前,原有的相关证件维持有效。
第七条 废止
废止一月八日第4/96/M号训令。
第八条 开始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