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2.高等教育
 

法令 第50/91/M号

设立澳门大学

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一、设立澳门大学。
  二、澳门大学是一个公权法人。
  第二条
  澳门大学负责在澳门推行大学高等教育。
  第三条
  一、作为公共高等教育机构的澳门大学,享有制订章程、学术、教学、行政及财政自主。
  二、经听取澳门基金会意见,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条的规定核准澳门大学章程。
  第四条
  澳门大学在签署或参与的行为和合约以及在其活动运作中取得收益之任何税项、费用或手续费概予豁免。
  第五条
  一、私人工作权利的制度适用于澳门大学所聘用的人员。
  二、本地区公共机关及自治机构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得以定期委任、征用或派驻制度在澳门大学任职,保留在原职位所拥有的权利,并为发生一切效力,在澳门大学担任职务视为在原职位任职。
  三、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属共和国主权机构或自治机构编制的人员,亦可在澳门大学任职。
  四、按照第二及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人员提供合作须经有关监管核准。
  五、得按照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核准澳门大学人员章程。
  第六条
  一、澳门大学受总督监管。
  二、监管有权:
  a.核准澳门大学章程及其人员章程;
  b.确认任何在组织上的更改,以及课程的设立和撤销;
  c.确认年度活动计划;
  d.核准年度财政预算案、账目和报告;
  e.着令进行认为必需的审查;
  f.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力。
  三、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规定,澳门基金会有权利执行行使监管权所需的工作。
  第七条
  澳门大学的收入为:
  a.活动所得收入或学院本身的收益;
  b.由本地区透过澳门基金会给予的拨款;
  c.以受益人身份取得之捐赠、遗赠和遗产。
  第八条
  一、东亚大学为权利人的一切权利在豁免任何手续下转至澳门大学。
  二、除理工高等课程外,东亚大学所有高等课程概转至澳门大学。
  三、上款所指课程的学生保留在东亚大学范围内所有学术及课程性质的权利与义务。
  四、东亚大学的教师及行政人员经关系人以书面申请,在保留所有权利和责任下转入澳门大学。
  第九条
  在未公布章程的过渡期间,澳门大学依设立制度运作,并维持东亚大学可由监管以批示修改的所有现行服务的规定。
  第十条
  澳门基金会给予澳门大学整体设施及正常运作所必需的所有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