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57/92/M号
撤销保留于本地区之一幅坐落东望洋新街之土地事宜
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十九条之规定,撤销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日第45号《政府公报》摘录公布同年十月十二日总督批示为本地区确立一幅地段之保留,该土地位于东望洋新街,面积为182.5平方公尺。 第二条 上条所指之地段载于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发出之第293/89号地籍图内,该图附于本法规且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