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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73/90/M号
关于管制车辆行驶及停泊
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禁止行驶)
除客运车辆外,禁止三或以上轮轴重型车辆在附件I所载地图指出的澳门市街道外行驶,但不妨碍下条的规定。
第二条 (行驶时间)
一、上条所指车辆在指定街道以外只准在下列时间行驶:
零时至上午八时
下午三时半至下午五时
晚上八时至午夜十二时
二、例外情况下及通过有依据的申请,土地工务运输司得批准具有第一条所指特征车辆在上款所规定时间外行驶。
三、具有足够证明的紧急情况下,上款所指行驶许可由受托运输范围权限的政务司办公室给予。
第三条 (涉及工程的车辆)
一、澳门市内工程所使用的第一条所指车辆的负责人应向土地工务运输司申请许可,以便该等车辆在上条所规定时间外行驶,通向工地的路线应向该等负责人指明。
二、上款所指车辆行车时应永远带同许可及批准的路线图的副本。
第四条 (禁止停泊)
第一条所指车辆或只是货柜均禁止在附件Ⅱ所载地图内划定的地区外停放,但不妨碍下条的规定。
第五条 (留作放置货柜的地方)
例外情况下及通过申请,土地工务运输司得在工厂四侧或附件街道上不影响交通处留出地方在申请的日期和时间内放置货柜。
第六条 (装货及卸货)
禁止在街道,尤其在通往澳门港口道路或海滨路上核对、装货或卸货,装卸货柜货物,但倘经适当批准者除外。
第七条 (处分)
违反本法令之规定受下列处分:
a.首次违犯,罚款3000至10000元;
b.首次再犯,按上项所指之罚款加倍;
c.续后再犯,受上项所指罚款及按个别情况扣押车辆、货柜或货物。
第八条 (扣押)
一、上条c项所指的扣押,可由缴交与被扣押之车辆、货柜或货物之价值相同之保证金代替,直至缴付罚款为止。
二、倘车辆、货柜或货物因所有人疏忽而被扣押超过六十天时,车辆、货柜或货物被视为放弃,归本地区所有,倘系车辆或货柜,市政厅可视之拍卖,倘系货物时,则由财政司进行拍卖。
三、拍卖之价款存入储金局、并由该案件之法官处置。
四、扣押之费用将由车辆或货柜负责人负担。
第九条 (责任)
所有人、未取得物权之购买人、用益权人、以金钱租赁方式之租借人或以任何名义实际拥有车辆或货柜者,应对违犯本法令之行为负责,但倘证明司机滥用车辆或违反命令、指示或给予驾驶之许可的规定者则除外,在此情况,责任由司机负担。
第十条 (过渡性条文)
第三条之规定由本法令颁布六十天后生效,在此期间维持上述车辆行驶不受限制。
附件I 第一条所指的行车道路
关闸 关闸马路 黑沙环马路 马场海边马路 黑沙环第五街及第六街 慕拉氏大马路 渔翁街 友谊马路 苏亚雷斯博士大马路 南湾街 西湾街 民国大马路 妈阁上街 妈阁庙前地 河边新街(至五号A码头入口在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