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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112/99/M号
修改八月八日第 69/88/M号法令
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修改第69/88/M号法令)
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以及该法规之附件二修改如下:
第二条 (概念)
为本法规之效力,下列词语之定义为:
a.……
b.……
d.经济状况薄弱之家团每月收入不超过补足法规所定限额,且没有任何成员为房屋所有人或预约买受人,又或本地区任何私产土地之承批人之居住于澳门之家团。
第五条 (房屋分配制度)
一、……
二、……
三、……
四、一般竞投每三年进行一次,且申请之有效期亦为三年;如在上述竞投期间结束前,获接纳之竞投人名单用完,则得缩短该期间。
五、获接纳参加新一次竞投之竞投人之确定名单尚未公布前,上一次竞投之确定名单仍然有效。
第十条 (除名)
一、……
a.……
b.……
d.……
e.家团中之一名成员在同一竞投中之多份报名表上出现。
二、如家团在收到钥匙前作虚假或不正确之声明,又或使用欺诈手段以取得房屋,则会被取消竞投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同类竞投,且不影响倘有之刑事程序。
第十二条 (排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竞投中获排名之家团有成员退出,而该成员并非团之代表或其配偶时,如由余下之成员组成之家团之分低于原来之得分,应在竞投之名单中重新排序。
七、如退出之成员为家团之代表或其配偶,则整个家团从竞投中被除名,但基于离婚而退出者除外,在该情况下,由夫妻中未退出之一方任家团代表。
第十四条 (召集及房屋之选择)
一、……
二、获甄选之家团得根据有关名次,在指定之日期及时间内到澳门房屋司,从按房屋类型及地点而提供之房屋中选择其房屋;如无合理解释而不到场者,丧失选择之权利,且其名次自动转列于获甄选名单之末尾。
三、在确定名单公布日至分配房屋日期间,如家团之结构及收入基于澳门房屋司可接纳之原因而有所修改,应考虑分配房屋时该家庭之状况而分配房屋及订定租金。
四、……
a.……
b.……
五、……
六、……
a.……
b.……
第三十四条 (付款之期限及地点)
一、租金于每月一日至十八日交往租赁合同内订定之银行。
二、由十九日起,该租金仅得按规定之方式及期限连同下个月之租金及按下条之规定附加之百分之五十之罚款一并缴交。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之迟延)
一、如承租人拖欠租金,则澳门房屋司除有权要求承租人缴交所拖欠之租金外,尚得要求其支付所欠款项之百分之五十之罚款,但属解除合同之情况除外。
二、如承租人不履行第一款所指之义务,则澳门房屋司有权拒绝收取随后之租金,且该等租金在任何情况下均视为欠租。
三、澳门房屋司收取以后之租金,并不意味其丧失以欠交租金为理由而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罚款之权利。
第三十八条 (租金之欠缴)
如承租人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指之期限内支付欠缴之租金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之罚款,则因欠缴租金而生之解除合同权失效。
第四十六条 (勒迁)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之规定适用于在租赁合同失效之情况下搬离房屋之事宜。
第二条 (重新公布)
一、在三十日之期限内,须重新公布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并加入经本法规、九月十九日第89/88/M号法令、十二月九日第58/91/M号法令、六月一日第28/92/M号法令、六月十一日第30/96/M号法令及十一月九日第50/98/M号法令核准之修改。
二、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内对澳门社会工作司之提述,以澳门房屋司取代。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