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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19/97/M号
将转入公共部门编制超额状况之制度,延伸至选择退休而将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责任转移于退休事务管理局之人员,并澄清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十八条若干规定
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在人员编制内之状况)
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十八条所定之制度适用于获承认具有同一法令第九条第一款b项所指退休权之人员。
第二条 (职位行将消灭之人员)
对获承认具有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九条第一款a项、b项或c项所指之任一权利之人员,如其职位于出缺时予以消灭者,不适用上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