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三)福利
 

法令 第27/92/M号

订定退休金及抚恤金之最低薪俸点

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对根据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前所实施之报酬而计算之退休金及抚恤金,以15%百分比予以纠正。
  第二条 对根据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前所实施之报酬而计算,且非包括于上条内之退休金及抚恤金,以5%百分比予以纠正。
  第三条 一、上两条所指之纠正并入于有关之退休金及抚恤金等之薪俸点。
  二、上款所指之并入之结果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表一所载之任何薪俸点不相符时,即将该结果进为紧接之较高薪俸点。
  第四条 一、在不妨碍本法规第一条及条二条规定之情况下,将退休金最低薪俸点定为70,抚恤金最低薪俸点定为35。
  二、对根据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2/83/M号法令第二十二条而给予之终身金数值,按上款所规定之退休金最低薪俸点予以修改。
  第五条 财政司在听取澳门退休基金会意见后,有权限建议上级调动可动用之资金,以确保本法规所引致之负担有财政上之备付。
  第六条 因本法规之适用而规定之退休金及抚恤金等之纠正,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