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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10/93/M号
规定维持领取房屋及家庭津贴必须定期递交有关证明事宜
三月八日
第一条 享受房屋津贴之工作人员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零三条第五款所指之声明、上一月份之房屋租赁收据或同条第六款所指之上一月份之回报收据呈交有关机关。
第二条 为确定工作人员继续享有配偶及尊亲属之家庭津贴补助,该等工作人员座于每年十二月份向有关机关呈交以名誉承诺血亲关系及经济状况不变之声明。
第三条 如不遵守上述条文之规定,则中止未呈交有关文件之月份之补助,包括中止补交有关文件之月份之补助。
第四条 于本历年及不妨碍第一条及第二条之规定,座于本法规开始生效日起六十日内呈交第一条及二条所指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