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37/93/M号
将地图绘制暨地籍司第1618/89号图则所指之无主地段脱离公产并将之以无主地段纳入本地区私产内
七月十九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分别为一平方米及53平方米两处地段之公产性质,该两处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发出之第1618/89地籍图内分别以字母“C”及“D”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