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四)其它
 

法令 第32/86/M号

豁免财政司收纳科科徼及其他收税员缴交保证金——撤销若干法例

八月九日

  第一条 (提供担保之免除)
  一、免除公钞局收纳员及其他收税员提供担保。
  二、目前任职于公钞局之收纳员及其他收税员,以及曾经担任有关职务且以任何方式停止担任职务之人士,得根据下条之规定取回其本人所提供之仍然生效之担保。
  第二条 (提取担保之许可)
  一、利害关系人应向有关机关之领导申请提取担保之许可。因执行职务时亏空或作出不当情事而正在纪律程序或刑事程序遭受检控者,才不得获发出许可。
  二、上款所指之许可批示应视为嘱托支票,以向有关实体提取担保金。
  第三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下列法例:
  a.一九○一年十月三日《公钞局总规章》第一百七十三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
  b.一九一三年四月十五日第86号训令;
  c.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1287号训令;
  d.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8050号训令;
  e.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九日第8603号省训令;
  f.一月二十八日第10/78/M号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