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41/93/M号

关于坐落银针里一幅土地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列入本地区私产内

八月三十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7m2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所发出之第506/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