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42/93/M号
关于坐落石里一幅土地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列入本地区私产内
八月三十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0.45平方公尺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发出之第三六○五/九一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