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一)通则
 

法令 第17/95/M号

调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附表二、五及六所订定之款项(调整津贴、启程津贴及遗骸运补偿)——废止一月十八日第 2/93/M号法令

四月十日

  第一条 (金额之调整)
  附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M号法令所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之表二、表五及表六内所定之金额,改为如下:
  表二
  年资奖金及津贴
  年资奖金………………………………… 澳门币190元
  家庭津贴(直系血亲尊亲属及配偶)… 澳门币170元
  家庭津贴(直系血亲卑亲属)………… 澳门币220元
  房屋津贴…………………………………澳门币1000元
  
  结婚津贴…………………………………澳门币2300元
  出生津贴…………………………………澳门币2300元
  丧葬津贴…………………………………澳门币2700元


  表六
  以下为运送军职人员、公务员、服务人员、散工人员及其家属之遗体而给予之补偿:
  香港-澳门……………………………………澳门币47000元
  澳门—葡萄牙…………………………………澳门币200000元
  其他地方澳门…………………………………澳门币200000元
  第二条 (负担)
  为执行本法规而引致之负担,应以一九九五年本地区总预算开支表内所设置之拨款支付。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但于一九九五年一月日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