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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17/95/M号
调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附表二、五及六所订定之款项(调整津贴、启程津贴及遗骸运补偿)——废止一月十八日第 2/93/M号法令
四月十日
第一条 (金额之调整)
附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M号法令所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之表二、表五及表六内所定之金额,改为如下:
表二
年资奖金及津贴
年资奖金………………………………… 澳门币190元
家庭津贴(直系血亲尊亲属及配偶)… 澳门币170元
家庭津贴(直系血亲卑亲属)………… 澳门币220元
房屋津贴…………………………………澳门币1000元
结婚津贴…………………………………澳门币2300元
出生津贴…………………………………澳门币2300元
丧葬津贴…………………………………澳门币2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