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9/93/M号
将位于罗飞勒前地及灰炉石级之一幅地段从公产中解除归入本地区私产内
三月一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18(十八)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发出之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卷宗编号为“3418/91”,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