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34/94/M号
解除位于草堆街一幅土地之公产性质,并以无主土地并入本地区私产
七月十一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l9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发出之第4133/92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