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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46/98/M号
规范进入法律范畴高级技术员职程之资格
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 (进入法律范畴高级技术员职程)
进入高级技术员职程担任法律职务系透过考核方式之开考为之;投考人须具备以下任一资格:
a.澳门官方教育制度所授予之法律学士学位;
b.在本地区以外取得之法律学士学位,但如与上项所指者渊源不同,则尚须具备一个为此而核准之澳门法律补充课程。
第二条 (澳门法律补充课程)
澳门法律补充课程之学习计划以及学术及教学编排系透过澳门大学建议由总督以训令核准。
第三条 (权利之保障)
本法规之规定不影响:
a.已开始进行之开考而引致之任用以及仍处于有效期内之开考而引致之任用;
b.现正生效之合同之续期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