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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24/96/M号
修改锅炉及压力容器章程所载之检验委员会之组成(修改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184号立法性法规第四十四号)
五月二十七日
独一条 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号立法性法规第四十四条修改如下:
第四十四条(检验委员会)
一、本章程提及之所有检验均由一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定名为“检验委员会”,其组成如下:
——主席-经济司司长;
——委员-专家-政府船坞之机械工程师或机械工程技术员;
——委员-土地工务运输司之土木工程师或土木工程技术员;
——机构助理员-政府船坞之公务员;
——秘书-经济司之公务员。
二、所有成员均由有关部门之司长委任,但主席除外。
三、委员会主席可将其职能授予属经济司主管编制之一名公务员。
(注:该法令修改的第1844号立法性法规无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