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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12/97/M号
因刑事诉讼法典开始生效而对水警稽查队之组织法引入个别修改
四月七日
第一条 (第2/95/M号法令之修改)
一月三十日第2/95/M号法令第一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一条 (性质)
一、水警稽查队(葡文缩写为PMF)为直属总督之一支军事化保安保队。
二、水警稽查队系一刑事警察机关,并在诉讼程序中进行活动时,须遵照司法当局之指引且在职务上从属于司法当局。
三、由司法当局要求水警稽查队进行之活动或授予其负责之行为或措施,应由为此有权限之该队各实体指定之军事化人员作出。
第二条 (第2/95/M号法令之附加)
一月三十日第2/95/M号法令第三章第三节附加第三十五条一A,条文如下:
第三十五条 一A(刑事警察当局)
水警稽查队内下列者为刑事警察当局:
a.队长;
b.副队长;
c.行动管理厅厅长;
d.海上巡逻厅厅长;
e.海关监察厅厅长。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