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四)保安司
 

法令 第12/97/M号

因刑事诉讼法典开始生效而对水警稽查队之组织法引入个别修改

四月七日

  第一条 (第2/95/M号法令之修改)
  一月三十日第2/95/M号法令第一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一条 (性质)
  一、水警稽查队(葡文缩写为PMF)为直属总督之一支军事化保安保队。
  二、水警稽查队系一刑事警察机关,并在诉讼程序中进行活动时,须遵照司法当局之指引且在职务上从属于司法当局。
  三、由司法当局要求水警稽查队进行之活动或授予其负责之行为或措施,应由为此有权限之该队各实体指定之军事化人员作出。
  第二条 (第2/95/M号法令之附加)
  一月三十日第2/95/M号法令第三章第三节附加第三十五条一A,条文如下:
  第三十五条 一A(刑事警察当局)
  水警稽查队内下列者为刑事警察当局:
  a.队长;
  b.副队长;
  c.行动管理厅厅长;
  d.海上巡逻厅厅长;
  e.海关监察厅厅长。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