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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39/94/M号
规定初中教育课程组织之指导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 (标的及适用范围)
一、本法规订定由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以下称为《澳门教育制度法律》——第十条所规定初中教育之课程组织之指导性框架。
二、本法规适用于遵从澳门教育制度中之原则及宗旨,且按其规定组成之教育机构。
第二条 (课程计划)
一、核准载于本法规附表之初中教育课程计划。
二、所采用之课程设计,已符合《澳门教育制度法律》第五十条之规定。
第三条 (初中教育)
一、初中教育之教育活动旨在实现《澳门教育制度法律》第十条所订定之一般目标。
二、初中教育课程计划以统一之方式,结合一般培训及职业培训之内容,并综合可确保知识、态度及价值观之巩固及逐步加强以及有助于升学及投入社会之科目及科目组别。
第四条 (教员制度)
一、应课程计划、学生之需要以及为保障及促进学生学习及教育成功,教员制度可分为级制或按进展及进度分为组制。
二、在确保综合教育及对多科目知识之探讨之前提下,初中教育之教育活动应以科目或科目组别之教师制教授。
第五条 (课程计划之实施)
一、本法规所载之课程计划先透过教学实验之方式实施,并经过评核及或有之改进后方逐步普及。
二、本法规所载之课程计划由一九九五/九六学年开始,在初中教育第一年实施,及在随后之学年逐步完善。
第六条 (准用)
一、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之规定适用于初中教育。
二、上款所指法令之第九条第五款有关规范评核制度之法规亦适用于初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