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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1/97/M号
修改七月二十九日第 10/96/M号法令——重新公布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号法律之全部内容,该系关于修改八月九日第8/93/M号法律所通过之立法会组织法
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修改立法会组织法)
八月九日第8/93/M号法律第三十条修改如下:
第三十条 (人员编制)
一、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为本法律附表一所载者。
二、透过主席团的建议,上款所指人员编制得由立法会的决议修改。
第二条 (立法会组织法的新文本)
立法会组织法,包括所有本法律及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号法律通过的修改,将连同准用及按修定文本的次序编排在附件中重新公布。
表Ⅰ第三十条所指的人员编制
Ⅰ.领导及主管人员
一位秘书长
一位副秘书长
三位处长
一位科长
Ⅱ.电脑人员
a.高级电脑技术员职程:
一位顾问、首席、一等或二等高级电脑技术员
b.电脑技术员职程:
两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电脑技术员
c.电脑助理职程:
两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电脑助理
Ⅲ.翻译及传译人员
a.翻译职程:
六位顾问、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翻译
b.文案职程:
三位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文案
Ⅳ.专业技术人员:
a.葡文文牍职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葡文文牍
b.中文文牍职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中文文牍
c.技术员助理职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技术员助理
d.助理公关职程:
二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助理公关
e.助理技术员职程:
三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助理技术员
Ⅴ.行政人员:
a.行政文员职程:
八位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行政文员
Ⅵ.工人及助理员:
a.助理职程:
一位助理(1)
注:(1)出现空缺时即撤销。
(附件《立法会组织法》见法律第8/93/M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