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立法会
 

法律 第1/97/M号

修改七月二十九日第 10/96/M号法令——重新公布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号法律之全部内容,该系关于修改八月九日第8/93/M号法律所通过之立法会组织法

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修改立法会组织法)
  八月九日第8/93/M号法律第三十条修改如下:
  第三十条 (人员编制)
  一、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为本法律附表一所载者。
  二、透过主席团的建议,上款所指人员编制得由立法会的决议修改。
  第二条 (立法会组织法的新文本)
  立法会组织法,包括所有本法律及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号法律通过的修改,将连同准用及按修定文本的次序编排在附件中重新公布。
  表Ⅰ第三十条所指的人员编制
  Ⅰ.领导及主管人员
  一位秘书长
  一位副秘书长
  三位处长
  一位科长
  Ⅱ.电脑人员
  a.高级电脑技术员职程:
  一位顾问、首席、一等或二等高级电脑技术员
  b.电脑技术员职程:
  两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电脑技术员
  c.电脑助理职程:
  两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电脑助理
  Ⅲ.翻译及传译人员
  a.翻译职程:
  六位顾问、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翻译
  b.文案职程:
  三位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文案
  Ⅳ.专业技术人员:
  a.葡文文牍职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葡文文牍
  b.中文文牍职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中文文牍
  c.技术员助理职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技术员助理
  d.助理公关职程:
  二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助理公关
  e.助理技术员职程:
  三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助理技术员
  Ⅴ.行政人员:
  a.行政文员职程:
  八位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行政文员
  Ⅵ.工人及助理员:
  a.助理职程:
  一位助理(1)
  注:(1)出现空缺时即撤销。
  (附件《立法会组织法》见法律第8/93/M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