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8.房屋建筑
 

法令 第17/99/M号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第四条、第八条及第九条(购置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规章)

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修改第26/95/M号法令第四条、第八条及第九条)
  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第四条、第八条及第九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竞投)
  一、竞投每三年进行一次,且申请之有效期亦为三年,但在竞投期间结束前,如经核准之候选人名单用完,则得缩短申请之有效期。
  二、获接纳参加新竞投之候选人之确定名单尚未公布时,上一次竞投之确定名单仍然有效。
  第八条(除名)
  a.……
  b.……
  d.……
  e.群体中之一名成员在同一竞投中之多份报名表上出现;
  f.……
  第九条 (临时名单及确定名单)
  一、……
  二、上款所指名单应张贴于通告所指之地点。
  三、……
  四、……
  五、……
  六、……
  七、……
  第二条 (在第26/95/M号法令内增加一条条文)
  在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内增加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群体组成之改变)
  一、如在竞投中获排名之群体有成员撤出,而其并非群体之代表或代表之配偶,则在剩余群体之得分低于原先之得分时,剩余群体应在竞投名单上重新排列。
  二、成员之嫩出使剩余群体不再符合附件Ⅱ表中相应房屋类型最少人数之规定时,剩余群体应按成员人数,在下一级较小房屋类型之名单上重新排列。
  三、如退出群体之成员为群体之代表或代表之配偶,则整个群体从竞投中被除名,但因离婚导致夫妻之一方退出,而末退出之另一方负责担任群体代表职务者除外。
  第三条 (修改第26/95/M号法令附件I、附件Ⅱ及附件Ⅲ)
  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附件I、附件Ⅱ及附件Ⅲ,分别由本法规附件I、附件Ⅱ及附件Ⅲ替代。





  第17/99/M号法令附件II
  得分表


  一、在本地区居住之时间
  超过二十年……………………………………………30
  十年至二十年…………………………………………l5
  不足十年……………………………………………… 0
  二、房屋种类
  非常规房屋……………………………………………100
  铺位及阁楼…………………………………………… 50
  常规房屋……………………………………………… 20
  三、楼龄
  居住之楼宇已兴建超过四十年……………………… 30
  (不适用于“非常规房屋”)
  四、合住
  与不属于竞投群体之其他人合住…………………… 30
  五、占用指数
  I.O.=住宿总人数除以房屋间隔总数:
  如I.O.<2……………………………………………… 0
  如l.O.>=2…………………………………………… 20
  间隔是指房及厅。
  六、人均家庭收入(澳门币)
  不超过2000元………………………………………… 50
  200l至3000元………………………………………… 30
  3001至4000元………………………………………… 10
  超过4000元………………………………………………0
  人均家庭收入——家庭每月收入除以群体成员人数。
  家庭每月收入——群体所有成员未经结算之每月收入总和。每个无收入、非学生且非无工作能力之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之成员,被假定有澳门币1200元之收入。此标准不适用于有三岁以下孩于之全职负责家务之人。
  七、身体或精神缺陷
  残疾指数
  超过50%………………………………………………… 50
  26%至50%……………………………………………… 30
  l5%至25%……………………………………………… 20
  导致不能工作之长期性疾病………………………… 25
  八、对长者之辅助——群体成员中有超过六十五岁者
  一位………………………………………………   35
  一位以上………………………………………………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