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79/89/M号
关于十月三日第 24/88/M号法律生效前市政厅对人员所作的事情行为无须平政院注记及核阅事宜
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生效前由市政厅对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毋须由澳门平政院核阅及注记,特别是关于委任、编制外合约、散工、晋阶、晋升以及人员法律/职能情况的变动等方面。 第二条 本法令由颁布后之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