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84/99/M号
废止八月十八日第 28/8l/M号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 58/84/M号法令
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第28/81/M号法令之废止) 废止八月十八日第28/81/M号法令。 第二条(第58/84/M号法令之废止) 废止六月三十日第58/84/M号法令。 第三条(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