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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4/93/M号
订定高等法院、审计法院及行政法院等办公室人员联程制度及设立和订定审计法院技术辅助部门顾问人员职程制度——若干撤销
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高等法院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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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章被法令第52/97/M号废止)
第二章 审计法院办事处
……
(该章被法令第52/97/M号废止)
第三章 行政法院办事处
……
(该章被法令第52/97/M号废止)
第四章 审计法院技术辅助部门
第九条 (人员)
一、审计法院技术辅助部门由顾问组成,其职阶之薪俸顺次相应于公务员薪俸表之600点、650点及700点。
二、顾问之编制载于附表二。
第十条 (聘任及甄选)
一、顾问之聘任系从法学、企业组织管理学、财政学、经济学或会计学学士,或从具有该等学科高等课程文凭者中甄选,上述人士尚须证明具至少三年财务审计或公共行政之经验。
二、甄选系透过分析履历及面试为之。
第十一条 (任用)
一、顾问之任用系以为期不超过两年之定期委任为之,该委任得续期两年或少于两年,且任用须获审计法院院长明示应允。
二、任用时之职阶薪俸一般相应于600点。
三、如被聘任者原已收取600点或650点之报酬,则任用时之职阶薪俸相应于高一级薪俸点。
第十二条 (晋阶)
在原职阶至少服务两年,且至少最近两年连续被评核为“优”者,得以晋阶。
第十三条 (办公时间)
顾问获免除办公时间,而对其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所提供之工作,不给予任何报酬。
第十四条 (评核及纪律)
审计法院办事处人员之工作评核及纪律行动之制度,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顾问。
第十五条 (定期委任之终止)
一、为编制外人员订定之有关合同失效、解除及补偿性赔偿制度,适用于顾问定期委任之终止。
二、定期委任之终止,须经审计法院院长确认。
第十六条 (补充制度)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之法律制度补充适用于顾问。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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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章被法令第52/97/M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