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二)职程
 

法律 第13/96/M号

改正澳门公共行政职程之异常状况

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标的及范围)
  本法律旨在改正在澳门公共行政职程内之异常状况,以及适用于本法律开始生效时已在职之编制人员。
  第二条 (外贸译码员职程之转入)
  一、属助理技术员职程及普查暨调查员职程且担任相当于外贸译码员职程职务之工作人员,转入外贸译码员职程,但须具备经统计暨普查司认可为适当担任该职务之培训资格。
  二、转入系按现职程之职等及职阶为之。
  第三条 (技术稽查职程之转入)
  一、属助理技术员职程及管工职程且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担任私人或公共工程稽查职务之工作人员,转入技术稽查职程,但须具备经土地工务运输司认可为适当担任该职务之职业培训资格。
  二、助理技术人员之转入系按现职程之职等及职阶为之,而管工职程之人员则转入第一职等第二职阶。
  第四条 (绘图员职程之转入)
  一、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转入助理技术员职程之绘图员,按现职等及职阶转入该法规表四所载之绘图员职程,且列入该法规附件一表三之第六级别,但须具备经土地工务运输司认可为适当担任该职务之职业培训资格。
  二、为一切法律效力,在能引致转入之状况下所提供之服务时间,计入绘图员职程之服务时间。
  第五条 (邮差职程之晋升)
  一、根据一月二十日第3/92/M号法令第五条转入邮差特别制度职程之邮差及熟练助理员,有权按以往在担任类似邮差职务时所提供之服务时间,获重新编排职阶。
  二、上款所指之服务时间应整体计算,但不影响第86/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时间。
  三、因适用上两款之规定而超出为编排于相应职阶所要求年数之服务时间,应为下次晋阶之效力而计算。
  第六条 (市政厅管理员之任命)
  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担任首席保管员及首席技术稽查员职务之工作人员,得获任命为市政厅管理员,但须于任用前已在有关职程工作最少九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
  第七条 (工人及助理员之晋阶)
  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属工人及助理员人员组别内职程之工作人员,有权按以往在所处级别之相应职程内担任职务之时间,获重新编排职阶。
  二、上款所指之服务时间应整体计算,但不影响第86/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时间。
  三、上两款之规定适用于根据第86/89/M号法令第七十条第七款转入现职程第一职阶之副手及工人组别之助理员。
  四、职阶之变更系自本法律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五、因适用上数款之规定而超出为编排于相应职阶所要求年数之服务时间,应为下次晋阶之效力而计算。
  第八条 (工人及助理员之转入)
  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属副检定员、实验室助理员、黑房助理员、执达员、持尺员、分发员及厨师等职程之工作人员,以原职阶获编排于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表三之第二级别。
  二、属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司编制且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担任轻型车辆司机、钳工或车床工职务之散位人员,以原职阶获编排于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表三之第三级别。
  三、在能引致转入之状况下所提供之服务时间,应为晋阶之效力而计算。
  第九条 (轻型车辆司机)
  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少已服务满九年且评核不低于“良”之轻型车辆司机,转入第86/89 /M号法令附件一表三第三级别之第六职阶。
  二、超出上款所指年数之服务时间,应为下次晋阶之效力而计算。
  第十条 (人员编制之修改)
  一、于一百二十日内应在公共机构及机关之人员编制内设立适用本法律所需之职位数目。
  二、因上款所定之转入而受惠之工作人员,其职位于出缺时予以消灭。
  第十一条 (转入之手续)
  本法律所规定之转入及晋阶系根据由行政暨公职司之意见及总督以批示约束之人名名单为之,而转入及晋阶除公布于政府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且自本法律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