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商法 (三)金融
 

法令 第4/94/M号

订定现行流通之旧五毫、二毫及一毫硬币在本地区失去法定流通力之期限

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五毫、二毫及一毫硬币之法定流通力)
  根据十二月二十六日第49/81/M号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65/87/M号法令规定所铸造之面值分别为五毫、二毫及一毫之硬币,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后失去法定流通力及法偿能力。
  第二条 (硬币之更换)
  将上条所述之硬币更换为钞票或硬币,应于指定期限内到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总行或各分行办理,而该信用机构有义务于该期间届满后之六十日内继续进行更换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