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17/94/M号
关于坐落果栏街一幅地段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四月六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4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出之第3970/92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该地图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