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5.税务制度
 

法律 第8/98/M号

修改印花税制度

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修改《印花税章程》)
  经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之《印花税章程》第四十五条修改如下:
  第四十五条 一、发出用于本地区往外地之河上及
  海上运输之交通票证属强制性。
  二、仅由经营上款所规定之运输之自然人或法人负责缴纳税项,该等自然人或法人得将应缴税项包括在所发出交通票证之票价中一并收取。
  第二条 (修改印花税总表)
  经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之《印花税章程》之附表第十条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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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次│   课税对象       │税率│缴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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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海路交通票证:      │  │
    │a.由本地区往外地,但往葡萄│  │
    │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  │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 │ 2%│ 简贴印花税
    │b.由本地区往葡萄牙及中华人│  │
    │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
    │政区)……        │ 1%│ 简贴印花税
    │往距离澳门少于二十海里之运│  │
    │输票证免缴税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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