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41/96/M号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 58/93/M号法令(关于延长失业津贴之批给时间)
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之第二十三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三条 (开始、期间及终止) 一、失业津贴之发放系以十二个月为一期,自在劳工暨就业司之就业辅导组登录之日起算,每期最多可发放九十日之津贴。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条 本法规自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