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四)社会行政 1.福利保障
 

法令 第41/96/M号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 58/93/M号法令(关于延长失业津贴之批给时间)

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之第二十三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三条 (开始、期间及终止)
  一、失业津贴之发放系以十二个月为一期,自在劳工暨就业司之就业辅导组登录之日起算,每期最多可发放九十日之津贴。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条 本法规自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