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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68/96/M号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号法令第九条(延迟递交工业贷款补贴申请限期)——废止第65/94/M号法令第十八条
第一条(第65/94/M号法令之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号法令第九条之内容修改如下:
第九条(申请人之资格)
一、欲申请补贴,应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填妥有关申请表,并连同必要之资料及提供资金合同一并送交经济司。
二、……
三、……
四、……
第二条(废止)
废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号法令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