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54/90/M号
修改中葡教育制度
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定义和目的
第一条中葡教育是澳门地区以中文(广州话)教授的官方教育。
第二条中葡教育之目的是以中文(广州话)给予不同水平的教育及教学的培训,并确保作为外语的葡文教学。
第二章组织和课程计划
第三条中葡教育包括下列教育及教学水平:
a.学前教育;
b.小学教育;
c.中学教育;
d.大学预科班。
第四条学前教育是为四至五岁的儿童而设。
第五条一、小学教育为期六年。
二、至有关学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足六岁的儿童可进读小学教育一年级。
第六条一、中学教育为期五年,并分为两个学习阶段:
a.初中,为期三年(学制的第七、第八和第九年级);
b.高中,为期两年(学制的第十和第十一年级)。
二、合格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进读初中。
三、合格完成初中的学生可进读高中。
第七条大学预科班(学制的第十二年级),是为取得中学教育合格后有意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而设。
第八条一、教育及教学的不同水平的课程计划,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二、小学教育的课程计划,根据教育一学习两个补充阶段而订定:
a.第一阶段,学制的第一至第四年级;
b.第二阶段,学制的第五和第六年级。
第三章 葡语教育
第九条按照第二条末端的规定,就读第二章所指不同教育水平的学生必须修读葡语课程。
第十条上条所指葡语课程包括如下水平:
一、葡语I(LPI),学制为期六年,由小学教育第一年级开始。
二、葡语Ⅱ(LPⅡ),学制为期三年,于合格完成LPI 之后开始。
三、葡语Ⅲ(LPⅢ),学制为期两年,于合格完成LP Ⅱ之后开始。
第十一条在学前教育期间,举办葡语初阶学习活动。
第十二条不同水平的葡语课程和初阶活动的结构及计划内容,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第四章 评核
第十三条中葡教育不同水平的成绩评核制度及升级条件,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第十四条在订定上条所指评核制度时,遵守以下原则:
a.对于学前教育和葡语初阶的学习活动,并无不合格者;
b.在构成教育不同水平课程计划之科目内,葡语课程有其独立评核;
c.中葡教育不同水平的升级,不受葡语课程的成绩限制。
第十五条葡语课程不同水平的成绩评核制度及升级条件,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第五章 证书
第十六条中葡教育授予下列之毕业证书和证明书:
a.小学教育毕业证书;
b.初中毕业证书;
c.高中毕业证书;
d.大学预科证明书。
第十七条合格完成教育不同水平的学生获发有关毕业证书及证明书。
第十八条葡语课程授予下列证明书:
a.葡语Ⅰ(LPI)证明书;
b.葡语Ⅱ(LPⅡ)证明书;
c.葡语Ⅲ(LPⅢ)证明书。
第十九条合格完成葡文课程的不同水平的学生获发有关证明书。
第六章最后及暂行条文
第二十条直至本法令第八条所指的批示公布日前,七月六日第二十七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二日第38/SAEC/87号批示的规定,由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法令核准的中葡小学教育章程第十一和十二条所载之小学教育课程计划,仍维持生效,但葡语科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直至本法令第八条一款所指的批示公布日前,分别由七月六日第二十七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二日第37/SAEC/87号批示,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八日第23/SAESAS/88号批示以及七月十日第二十八号《政府公报》刊登的六月三十日的第9/SAESAS/89号批示所核准的初中及高中的课程计划,仍维持生效。
第二十二条一、直至本法令第十三和十五条所指的批示公布日前,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八日第22/SAESAS/88号批示所载中葡教育评核规则,仍维持生效。
二、上款之规定亦适用于葡语Ⅲ(LPⅢ)水平的评核。
第二十三条直至按照本法令规定编制的新模式公布日前,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五月八日第28/86/ECT号批示核准之表格和毕业证书模式,仍维持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为着所有法律效力,按照于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八日第22/SAESAS/88号批示发给的有关中葡教育不同水平的中文学历的证明书或毕业证书,视为等同本法令第十六条所指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为着所有法律效力,按照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法令规定合格完成中葡小学教育的中文学科的学生,均被视为持有中葡小学毕业证书,而不受葡语科的合格所限。
第二十六条 为着所有法律效力,按照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八日第22/SAESAS/88号批示的规定发给的葡语课程不同水平的证明书,被视为等同本法例第十八条所指的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在中葡教育的不同水平所发给的毕业证书,为所有目的,在澳门地区具有效力,但不具有葡文官方教育毕业证书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法令由生效日起计一百八十天内,将核准适应本法令规定的中葡教育新章程。
第七章撤销和生效
第二十九条撤消由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法令核准的中葡小学教育章程所载与本法令有抵触的条文,尤其是第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七十九和八十条。
第三十条本法令由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