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六)运输工务司
 

法令 第41/98/M号

修改澳门港务局之组织结构,并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 15/95/M号法令、七月十七日第31/95/M号法令及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号训令——若干废止

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号法令)
  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号法令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职责)
  一、澳门港务局之职责为:
  a.……
  b.……
  c.……
  d.……
  e.……
  f.……
  g.……
  h.……
  i.……
  j.……
  l.……
  m.……
  n.……
  o.……
  p.……
  q.……
  r.……
  s.……
  t.负责船舶或其他悬浮物之海事登记、海员登记,并负责发出海员证明;
  u.……
  二、……
  a.商船及游乐船;
  b.……
  c.……
  d.……
  第五条 (机关及组织附属单位)
  一、澳门港务局设有下列机关:
  a.局长,由一名副局长辅助;
  b.行政管理委员会。
  二、澳门港务局设有下列组织附属单位:
  a.海事活动厅;
  b.发出准照暨登记厅;
  c.维修厅;
  d.行政暨管理厅。
  三、澳门港务局尚设有以下等同厅级且由专有法规规范之从属机构:
  a.澳门航海学校;
  b.澳门海事博物馆。
  第七条 (局长之权限)
  一、局长之权限尤其为:
  a.……
  b.……
  c.……
  d.……
  e.……
  f.……
  g.……
  二、港务局局长在行使海事权力时,得依法发出告示及航行通告。
  第八条 (副局长之权限)
  副局长之权限为:
  a.辅助局长;
  b.在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之;c.行使由局长授权或转授予之权限,以及担任获指派之其他职务。
  第十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
  一、……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由局长主持,并由下列委员组成:
  a.副局长;
  b.……
  c.财政处处长。
  三、……
  第十一条 (海事活动厅)
  一、海事活动厅(葡文缩写为DAM)为行动性组织附属单位,负责在航行之援助、监管与安全、水文学、海洋学、疏浚、打击污染等方面之工作,并设有:
  a.海事服务处;
  b.水文学暨疏浚处。
  二、海事服务处之权限尤其为:
  a.提供航行方面之援助,包括引航及拖引船舶;
  b.统筹搜索与拯救工作;
  c.统筹并操作通讯系统、海上交通纪录系统及海上交通监管系统;
  d.负责在本地水域设置航标之工作;
  e.就海事工程编写意见书,并建议应采取之措施;
  f.收集弃置船舶及在海上发现之物件或由海水卷起之物件;
  g.确保海滩之纪律及安全,并对游泳者提供援助,包括拯救因船舶沉没而遇溺者;
  h.协助进行在澳门港务局范围内之查验及技术检验。
  三、水文暨疏浚处之权限尤其为;
  a.建议向航海员公布通告,并更新航海刊物;
  b.计划并执行在水文学及观察潮汐与水流方面之工作,以及在水文学与海洋学范畴内之其他工作;
  c.计划并进行疏浚斜面淤泥、船坞淤泥、澳门海事博物馆码头及水警稽相队码头淤泥之工程,以及其他指定之疏浚工程;
  d.促使移走船舶之残骸及其他对航行构成危险之障碍物;
  e.建议并执行预防及打击海洋污染之措施;
  f.编制疏浚工程之年度计划,并就计划作出建议,以保养航道与掉头区及确保其可航性,以及跟进有关计划之执行。
  第十二条 (发出准照暨登记厅)
  一、发出准照暨登记厅(葡文缩写为DLR)为组织附属单位,其职务为管理水域公产,发出海事活动准照并监察该等活动,登记船舶及发出海员证明,其权限尤其为:
  a.负责船舶之海事登记;
  b.……
  c.发出从事海上运输业之准照;
  d.发出建造及修理船舶活动之准照;
  e.发出在海事管辖权范围内之码头、桥式码头、浮桥、船坞、填海地及其他地方从事任何活动之准照;
  f.组织发出以不稳定方式占用水域公产准照之程序;
  g.发出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之行为之证明或其他文件;
  h.根据现行法例促进应付费用之清算工作;
  i.在澳门参与国际组织事宜上,计划并筹备由澳门港务局开展之活动;
  j.推广与海上运输领域有关之刊物。
  二、发出准照暨登记厅设有安全检验暨监察处,其权限尤其为:
  a.监察海上运输业之活动;
  b.监察建造及修理船舶之活动;
  c.监察在海事管辖权范围内之码头、桥式码头、浮桥、船坞、填海地及其他地方所进行之活动;
  d.促进并协助有关工作,以确保港口活动之安全及预防海上污染;
  e.促进并统筹船舶之检验及查验以及在海事管辖权范围内之检验及查验;
  f.发出船舶及其他悬浮物之安全证明书及操作性能证明书。
  第十三条 (维修厅)
  一、维修厅(葡文缩写为DM)为组织附属单位,负责澳门港务局及其从属机构之设备与基础设施之维修工程,并设有:
  a.基础设施暨运输处;
  b.船舶暨安全处。
  二、基础设施暨运输处之权限尤其为:
  a.负责机械、电力及电子设备之维修;
  b.负责基础设施,尤其建筑物、船坞及其他海事设施之维修;
  c.对负责维修之设备制定操作规定,并就该等设备之取得预先提供意见;
  d.就在海事管辖权范围内进行之任何基础设施工程提供意见;
  e.管理交通工具并负责其维修。
  三、船舶暨安全处之权限尤其为:
  a.负责船舶及有关装备之维修;b.确保随时具备人力、物力,以便及时扑灭海上火警,打击碳氢化合物污染海水,并避免发生故障;
  c.以人力及物力协助搜索与拯救工作;
  d.协助进行在澳门港务局职责范围内之查验及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 (行政暨管理厅)
  一、行政暨管理厅(葡文缩写为DAG)为组织附属单位,负责在财政、财产及人力资源之管理方面提供行政技术辅助,其权限尤其为:
  a.负责财产管理固有之行政程序,并使财产清册保持最新资料;
  b.订定与多与一个用户有关之设备及资讯应用程式之规格,并统筹分配予有关网络之工作;
  c.在引进程序及在技术上应用程序方面以及在使用资讯设备方面,协助澳门港务局之附属单位及部门。
  二、行政暨管理厅设有:
  a.财政处;
  b.行政处。
  三、财政处之权限尤其为:
  a.编制年度预算提案,并将之送交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
  b.编制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建议书,并将之送交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
  c.负责开支文件之核对、分类及处理,以及负责在澳门港务局工作范围内所进行之一切活动之会计工作;
  d.依法征收并处理由其负责征收之收入;
  e.监管出纳活动;
  f.保证资产及劳务之配备;
  g.负责与取得资产及劳务有关之一切工作;
  h.统筹仓库存货之管理,监管其储存工作,并将之分发;
  i.监管及保存有关资产,并提供其负责之帐目;
  j.向行政管理委员会提供协助。
  四、财政处设有会计科及储备科。
  五、行政处之权限尤其为:
  a.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及管理方面之行政程序,并使有关个人档案保持最新资料;
  b.负责人力资源之管理,尤其在规划职程方面,订定人力资源之招聘、甄选及进修之规定,以及订出培训工作之需求及优先次序;
  c.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并在跟进其执行后,编制年度活动报告;
  d.在有关组织附属单位合作下,建议能使行政工作合理化之措施;
  e.组织并确保澳门港务局在文献资料方面之工作,以及有关之查阅服务;
  f.就文件之取得作出建议,并促进其推广;
  g.负责与澳门港务局职责有关之统计资料之集中化、系统化及整理工作;
  h.发送及分派文书,并登记文书之往来;
  i.负责澳门港务局之一般档案工作;
  j.负责公布及推广大众所关注之事宜;
  l.统筹并监管刊物及其他文件之传阅。
  六、行政处设有人事科及文书处理暨档案科。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之权力)
  一、澳门港务局之人员在海事管辖权及该局之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及监察工作时,视为执法人员。
  二、……
  第二条 (修改七月十七日第31/95/M号法令)
  七月十七日第31/95/M号法令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过渡规定)
  三月八日第6/80/M号法令所核准规章之第十九条第一款所指之培训课程及有关修改继续生效,直至总督根据附于本法规之规章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透过训令取消该等培训课程或以其他课程代替为止。
  第三条 (修改七月十七日第31/95/M号法令所核准之《航海学校规章》)
  七月十七日第31/95/M号法令所核准之《航海学校规章》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机关及组织附属单位)
  一、澳门航海学校设有下列机关:
  a.校长,等同厅长;
  b.教学委员会。
  二、澳门航海学校设有作为其组织附属单位之行政技术暨教学辅助处。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之组成)教学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校长;
  b.学校秘书;
  c.在职培训员。
  第十一条 (行政技术暨教学辅助处)
  一、行政技术暨教学辅助处之权限尤其为:
  a.促进课程计划之编制及评估,以供教学委员会审核;
  b.编制学校时间表,监察对其遵守,并协调课室之使用;
  c.组织考试工作;
  d.负责图书馆之运作,以便教学人员、学生及其他使用者取得研究资料,并辅助其在学校、教育、教学及职业上之活动;
  e.促进取得学校用之书刊及其他研究资料,以及统筹学校用之资料之复印工作;
  f.根据所获指示,辅助管理财产、征收收入、作出开支,并对收支作出行政及财政监管;
  g.辅助人力资源之行政监管,尤其在勤谨、超时工作及培训报酬方面之行政监管;
  h.组织、统筹及监管文书处理、一般档案及学校档案之工作;
  i.辅助澳门航海学校在组织及发展资讯应用程式方面之工作;
  j.进行技术性翻译工作;
  l.促进正确使用教材及供学校活动使用之设备;
  m.负责执行在后勤方面获委派之职务。
  二、行政技术暨教学辅助处处长当然兼任学校秘书之职务。
  第十二条 (教学人员)
  一、……
  二、每学年教学人员之招聘,系按给予资格之方式为之,并须由澳门港务局局长根据澳门航海学校校长之建议及教学委员会事先提供之意见核准。
  三、……
  第十九条 (课程规章)
  一、……
  二、……
  三、其余课程之规章,须载有有关之总计划,以及载有对录取学生、课程运作及课程开展所需之规定,并须由澳门港务局局长根据澳门航海学校校长之建议,经听取教学委员会意见后,以批示核准。
  第二十条 (学校活动计划)
  一、学校活动计划,由总督根据澳门航海学校校长编制之建议书,并经听取澳门港务局局长及教学委员会意见后核准。
  二、……
  第二十一条 (课程之举办)
  一、第十一条所指课程之举办,系为满足海事及港口活动范围内之公共及私人实体之需要。
  二、课程之举办,须个别审议,并经听取教学委员会意见后,将其载入有待总督根据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核准之学校年度活动计划内。
  第四条 (修改经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号训令核准之《澳门港务局行政管理委员会规章》)
  经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号训令核准之《澳门港务局行政管理委员会规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及第九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组成)
  澳门港务局行政管理委员会由澳门港务局局长主持,并由下列委员组成:
  a.澳门港务局副局长;
  b.澳门港务局行政暨管理厅厅长;
  c.澳门港务局财政处处长。
  第三条 (秘书)
  一、……
  二、秘书因故不能视事时,澳门港务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从澳门港务局财政处之工作人员中指定秘书之代任人。
  第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视事)
  一、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澳门港务局副局长以代任制担任主席之职务。
  二、……
  第九条 (文书处理)
  澳门港务局财政处对澳门港务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之运作提供行政辅助。
  第五条 (准用)
  法律所提及之港务局局长及港务局副局长,分别视为澳门港务局局长及澳门港务局副局长。
  第六条 (废止)
  废止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号法令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五款,并废止经七月十七日第31/95 /M号法令所核准之《澳门航海学校规章》第五条及第七条之规定。
  第七条 (重新编号)
  一、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号法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分别改为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
  二、经七月十七日第31/95/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航海学校规章》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分别改为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


  注释:a.于出缺时予以消灭之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