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20/94/M号
关于坐落美副将大马路一幅土地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四月十八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5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发出之第3153/9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该地图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