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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15/77/M号
核准营业税章程(经法律第 1/89/M号及法令第 12/85/M号、72/87/M号修改后澳门政府合并之文本)
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营业税)
核准本法律附属部分的营业税章程。
第二条 (行业总表)
核准上条所指章程附表Ⅰ之行业总表所载的各项固定税额。(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三条 (原有法例的撤销)
有关营业税的所有现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日第1634号立法条例、六月二十二日第4/74号立法条例以及与营业税章程关于营业税诉讼事宜有抵触的条例,概行撤销。
第四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有关一九七八年度营业税首期及独一期的征收应于三月三十一日前行之。
三、本章程一经刊行政府公报后,与营业税有关的初步工作应即开展。
第五条 (未来的修订)
一、将来凡对本章程的修订,其与征税对象、税额、豁免或税务上的其他优惠无关者,概属立法会与总督的共同职权。
二、所有修订将以必要的更换、撤销或补充附于本章程的适当部位。
营业税章程
第一章 对象、税额及豁免
第一条 (范围)
澳门地区营业税的取得、入账、结算及征收,悉依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对象)
一、凡经营任何工商业性质的活动之个人或集体,概须缴纳营业税。
二、凡自资经营非受职业税管制的经济活动,概视为工商业性质的活动。
三、为着本章程的实施,凡须缴纳营业税的工商业性质活动,一律简称为营利事业。
(经法律1/87/M号修订)
第三条 (须有行政许可或特别准照的营业)
一、单是营业税的登记或缴纳,不获许可从事任何按照法例须依赖或将依赖有行政许可、工业准照或属其他性质准照的业务。(经法令第72/89/M号修订)。
二、关于须依赖许可或准照方能从事的活动,单凭向公钞局申报并不免除关系人对管制许可或有关准照发给手续的遵守。
第四条 (税额)
一、营业税的征收,将依照本章程附表Ⅰ所载的行业总表之固定税额办理。
二、营业税的征收,除凭单印花税外,并无任何附加。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五条 (营业税计征基期)
营业税系与被认为应缴纳的当年,及开业当月的第一日起至停业翌月的第一日有关者,但本章程所指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豁免及减免)
一、营业税的豁免:
a.本地区之任何机关、组织及机构,即使已成为法人者亦然;
b.地方自治机构、公益行政团体、教会机构及其组织,免费或不牟利提供救济、慈善、卫生与教育服务者;
c.市立或市辖机构而系有关水电的供应或分配,集体运输,市场、墟场或公共供应场所的经营者,但非属自治规约所指责任而引致对消费者的售物除外;
d.储蓄存款机构及生产消费或住宅合作社,其活动限于本身会员者;
e.不牟利的小学、中学及技术教育学校;
f.公开表演、野火会、游艺会及音乐会,其举办经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且取得纯收益全部供作文化、教育、慈善或救济用途者;
g.个人或集体,因须遵守特别税收制度以代替营业税,或须向本地区缴纳法例或合约条文订定的年饷或分享,均须由特别法例或与本地区签订合约指明豁免营业税者;
h.无店址或在户外以临时设备,从事商业或手工艺活动,如属商业活动,其存有资产,从表面稽核通常须在1500元以内,二者均有缴纳市自治规约所定税款者;
i.报纸及/或杂志的出版人;
j.非机动载客车辆,属本人所有,且须缴纳市自治规约所定税款者;
k.小型工场,由营业者本人、配偶、儿女及最多有亲属四人在场内作业者。
二、凡属有限制的豁免,倘不遵守所定的条件时,将导致有关营业人受课征营业税的一般规定。
三、一款h项所指豁免情况的活动,其存有资产的计算系以有关稽征区财税处稽查所搜集得的资料及地方自治机构有关部门供应的资料为基础。
四、营利事业,其固定资本额或投资额,根据稽查人员所作的报告,不超过1500元者,只须缴纳相当于行业总表内所载有关固定税额之半数。
五、位于离岛之商号可获减免的税额相当于行业总表内所载的有关固定税额的半数。但以上所述之减免并不适用于法令第35/82/M号第二十条二款所指之“离岸银行”。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二章 入账、结算及征收
第一节 新纳税人
第七条 (一般程序)
对拟在本地区从事活动所取得的营业税,其入账、结算及征收办法,包括下列程序:
a.纳税人的申报;
b.初步评定;
c.临时结算及征收;
d.缴税及开始营业;
e.稽查员的报告;
f.确定评定;
g.临时结算的确定、取消或附加结算。
第八条 (申报)
一、凡拟从事任何工商业活动,最低限度在开业的可能日期三十天前,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以M/一申报书递交有关稽征区的公钞局。
二、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必须递交M/1A申报书:
a.公司资本的提增;
b.公司名称或商标,及纳税人住址或经营地点的更改;
c.事先无作营业税登记业务的开始从事;
d.已作登记业务的全部或局部停止从事;
e.经营行业之店号所进行的装修或扩充工程完毕时。
三、上款abc及e项所指之情况下,M/1A申报书应在有关事发日起十五天内递交。
四、申报书应以正副本递交,副本经注明签收后发回纳税人。
五、申报书免贴印花,有关申报表格由澳门政府印刷局专印。
六、遇有按第九条规定聘用人员,申报书应在开始营业或提供服务前递交。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九条 (与并无稳定场所,设在本地区的企业或公司之约定)
一、所有居住本地区之个人或有稳定场所设在本地区的任何人士,凡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聘用并无稳定场所设在本地区的企业或公司提供服务或进行活动时,必须在作出每项支付之前证实收受利益者已遵守第八条之规定。
二、为证明上款所述之责任的遵守,支付款项者应保存第八条所指经鉴定之申报书副本影印本。
三、本条一款之规定只包括目的为在本地区进行下列业务提供服务的合约,而无论其形式如何者:
a.任何土木工程或与此有关的探测及研究业务;
b.提供任何科学或技术性质之服务,包括普通顾问或协助性质者。
四、凡不遵守第一款所指责任之机构,必须对应缴的营业税共同负责,其按合约支付的款项将不作为税务费用;又倘若该等机构享有豁免所得补充税者,仍须受处以该等款项百分之十的罚款。(经法律1/89/M号修订)
第十条 (评定)
一、评定指将每间公司之经营活动拼合附属本章行业总表相等的项目。
二、为实行上款所述之评定工作,必须遵守以下之规则:
a.以商号所经营的主要行业作为评定之依据,倘若同时从事其他属于独立性质的行业,亦应在登记册上进行登记;
b.本章程附表Ⅱ特别表所载之行业是属于独立性质的,并必须在有关登记册中进行登记;
c.如果营业人在他人店铺经营自身的行业,必须进行独立登记;
d.倘若有关行业,在本章程附属之“行业总表”及在职业税章程附属之“自由及专门职事表”同时具有,其登记必须以公司之形式进行;
e.商号同时经营批发和零售之行业,应该根据行业总表所载之项目进行登记;
在此情形下,如果商号以“出入口”行业进行登记的,则无须再以“批发”项目登记;
f.以“各类货物代售,寄售及代理业”登记的商号,无须再进行“出入口”登记。
三、从事超级市场、百货公司及酒店不在此例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十一条 (初步评定)
一、在纳税人的申报书递交后的两个工作日期限内,财税处有关部门将对该纳税人所经营之活动,作出初步评定。
二、有关活动倘受行政许可或特别准照限制时,财税处应将之通知有关部门。(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十二条 (临时结算及征收)
一、办妥初步评定后,财税处通过发出M—X凭单,即时办理税收结算及印花结算,其金额是由有关业务开始月份起计直至年底为止相应的十二分之一。
二、征收是以不定期方式,于计算后八天内一次过清付。
三、违反以上法则者,将会交由收纳员以定期方式征收,并必须在过期后之一个月内加缴过期利息及欠税之百分之三,如再逾期,将予进行催征。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十三条 (缴税及开始营业)
按照上条规定办理的结算及缴纳是有关营利事业开始经营不可缺少的条件。
第十四条 (稽查工作的报告)
由须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开始经营之日起六十天期内,稽查部门将确定纳税人申报书内所载的资料是否属实,并汇集所有对确定评定有重要性的外在指数。
第十五条 (确定评定)
一、经作出上条所指报告书后,财税处处长会于十天期内,在兼顾下列情形下,对已作临时征收的业务作出确定评定:
a.纳税人申报书;
b.由稽查部门所提供之资料;
c.第十条所指之一般规定。
二、确定评定系对初步评定作确认或纠正,随即办理倘有的附加结算或撤销。
三、倘确定评定与初步评定有差别时,纳税人将在五天期内被通知有关决定。
(经法令第72/87/M号修订)
第十六条 (对象及结算之一般规定)
为进行所征收税款之结算,须遵守下列规定:
a.商号应缴纳与登记册中所登记的行业相应的税款总额;
b.税款之结算必然以纳税人名义为之。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十七条 (商号之概念)
一、商号只限于解释为营业人经营其业务的场所或设备,包括下列特别规定。
二、商号楼宇虽有向不同街道的出口处,但公众可无须经户外或工作人员专用通道而自由通行其内之其他倘有的不同部门者,连同占用一层以上,各层间的交通,使用户内楼梯,或专有升降机而公众可通行者,均视为独一商号。
三、任何进行营利事业的贮物所或货仓,倘设在专用的楼宇且在该处为货物的批发或零售者,亦视为分开的店号。
四、根据第一条之定义,如在相同的地方有多个店号名称,则每一名称视为独一商号。
五、在酒店或类似地方经营的行业,倘非专为住客而设,诸如:酒吧、餐厅、桑那浴室、游泳池及其他,亦视为商号。
六、根据本章程附属行业总表所载之项目进行登记的有关行业,如其固定税额是以每辆车或每条船为计算单位的,则每一单位视为一个商号。
七、每一商号应有与营业税登记册相应的独一编号。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十八条 (若干营利事业的特别制度)
向在庆典、表演、墟集、市集或展览期间经营的大小酒吧、自助餐、咖啡、啤酒、饮食业、饭店及其他营利事业所取得的营业税,其入账、结算或征收程序须遵守下列特别规则:
a.上指纳税人应在开始营业的最低限度十五天前递交第八条所指M/1申报书,并必须指出估计营业的期间;
b.稽查部门将于五天期限内作出报告;c.在相同其间内,财税处长将对有关行业作出评定;
d.营业税的结算以M/七凭单进行,并根据营业的月数或不足之一月乘以全年固定税额的十二分之一。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二节 已征税之营利事业
第十九条 (登记册)
一、财税处将置备一营业税纳税人登记册,用以登记纳税人及其业务。
二、登记册应载有关于认别纳税人及其业务的必需资料及关于税款的计算及结算的重要资料。
三、登记册将以最适宜方式编制,尤其透过采用资讯设备为之。(经法令第72/87/M号修订)
第二十条 (案卷的编制)
一、将为每名纳税人编制一案卷,其内将按时间次序收存所有与之有关之文件。
二、案卷应按每一营业税登记个别编制。
(经法令第72/87/M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登记册的最新内容)
一、登记册应维持其最新内容。
二、上述所指的维持最新内容包括须受征税新业务的登记,已停业纳税人登记的注销以及对已登记营利事业的确定评定所作定期检讨后倘有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业务的结束)
一、因清盘、转让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结束业务时,应由结束业务日起十五天期内,将情通知财税处。
二、业务的结束由关闭日之翌月起生效,或倘通知逾期作出者,亦由送达日之翌月起生效。
三、通知之作出,透过M/1A格式附同所得补充税章程第十条所指M/1申报书及职业税章程第十三条所指M/三及M/四申报书为之。
四、通知将成为稽查部门报告书之对象,并一经该部门确认后,纳税人之登记将被主动注销。
五、倘纳税人关闭其店号连续达六个月,经由财税处处长在稽查部门报告书上作出批示后,有关部门亦得主动注销该纳税人的登记。
(经法令第72/87/M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对店号之确定评定之检讨)
一、将对店号之确定评定进行检讨:
a.每四年一次,即每年至少按百分之二十五之比例对登记册上所登记的商号进行复查;
b.根据纳税人所提供参考的新资料,或基于稽查部门所作出的报告而随时为之;
c.财政司认为适宜时。
二、对商号评定之更改应于五天内通知纳税人。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结算及凭单)
一、结算凭登记册所载资料为之,并转录于M/八格式的缴税凭单上。
二、为着上款所指结算之目的,登记册于十二月三十一日作结。
(经法令第72/87/M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缴税凭单表)
每年一月二十日前,一份现行财政司章程M/四十三格式表或倘以资讯该备制订的同样表,将送交有关收纳员,其内载有按照上条规定发出的所有缴税凭单。
(经法令第72/87/M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错误及遗漏)
一、如发现有结算错漏,从而有损于纳税人或政府时,财税处负责更正该有关错误,退还或补收所差之税款。
二、低于五十元之错漏,有关当局将不予以处理。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开库征收)
一、税款应在有关年份的二月至三月份期间内一次过缴付。
二、缴税凭单上将指明缴税月份。
(经法令第72/87/M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通知缴税)
一、M/八缴税凭单将在开库征收前十五天送交有关纳税人。
(经法令第72/87/M号修订)
二、在不妨碍上款之规定时,对于正常期间结算的税,于为自动缴纳的开库征收前,财税处应标贴布告并透过中葡文社会传播机构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过期利息及欠缴税款百分之三)
一、到期月欠缴税款,须在开库征收期告满后六十天内连同过期利息及欠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一并征收。
(经法令第72/87/M号修订)
二、如逾上述之六十天后,纳税人仍欠缴应付款时,将予进行催征,并不妨碍第四十一条的运作。
(经法令第12/85/M号修订)
第三章 稽 查
第三十条 (稽查机构)
一、税捐厅,尤指该厅之税务稽查人员,应积极地及长期性地在有关区域内执行稽查工作。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二、在不抵触现行或将来颁布的法律所定职责之情况下,其职责特别如下:
a.汇集有利于营利事业的评定或复评的资料;
b.倘确有需要时,要求纳税人出示其营业税缴款凭单;
c.对本章程的违例进行检举及起诉;
d.将执行职务而获知与其他政府机关及地方自治机构有关连的违例通知各该机关。
第三十一条 (财政司司长的职权)
(经法律第1/89/M号撤销)
第三十二条 (机关的合作义务)
一、本地区公共机关包括自治机构及市政部门应在遵守本章程下与财政司合作。
二、负责发出任何类型经济活动准照的机构,应在每月首十五天内告知财税处对上一月获发准照的个人或集体的认别资料,其内包括:倘获配给的缴税编号;营业税登记册编号;姓名或名称;商标及将经营业务的类型;所经营业务类型或等级的更改或所经营业务取消的更改。
(经法令第72/87/M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凭单的强制性出示)
一、在下列情况,营业税或其最后一期的缴税凭单或其证明书或影印本,系不可缺少的文件:
a.为着准照或许可的发给,为物品或货物的人口或出口所需之证书及其他文件的发给,或与纳税人工商业活动的经营有关的申请的继续处理。有关当局或机构须在有关案卷内注明该凭单的编号及日期;
b.为着订立合约及契约系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工商业活动的经营有关者,但法律或合约指定豁免者除外。
二、倘无出示一款所指的文件时,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及行政人员应于十天内将情通知有关稽征区的公钞局,并指明纳税人的认别。
三、对于任何行业经营许可的申请,不执行本条一款a项之规定,但必须递交有关行业之营业税登记或缴纳的证明文件,准照签发机构才会批准申请。
四、经营地点内应经常置备最近的完纳凭单或其影印本,以备稽查员要求时出示之。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为参加开投及其他行动的完税证明)
凡营业人未经证明其已清缴营业税者,概不接纳其参加公开或有限制性的开投或一般报价,同时不接纳其与本地区,及地方自治机构或公用事业行政团体订立合约。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特别保留)
一、为着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条条文的目的,应遵下列特别规则:
a.营业人尚未被征税者,须出示已向有关公钞局作出有关申报的证明;
b.营业人因结算未办妥或其他任何原因致未缴税时,得提出有关故障的证明;
c.倘营业人接办的店号,其营业税仍出现前纳税人的姓名时,该营业人得提示载有其本人姓名的有关凭单。
二、上款b项所指的故障原因倘与未办妥结算无关者,应于五天内将情通知有关稽征区的财税处。
第三十六条 (经济司提供的资料)
(经法律第1/89/M号撤销)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未经预先申报而营业)
营业者在未递交第八条所述之M/1申报书而先行营业时,将以罚款相当于200元至100000元作为处分。
(经法令第12/85/M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未经缴税而开始营业)
倘若营业者已递交M/1申报书,却未缴交根据第十二条所结算之营业税款而开始营业时,将受罚款相当于200至100000元之处分。
(经法令第12/85/M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M/1A更改申报书的欠交及凭单的不出示)
纳税人因第八条二款所列载任何一项事实变更而不在该条所指期间内将情通知财税处,或者违犯第三十三条四款关于出示凭单的规定,将受罚款相当于200至100000元之处分。(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四十条 (申报之遗漏或不确)
如在M/1申报书中,纳税人蓄意伪报或隐瞒某些资料而影响其营业活动之评定时,将以罚款相当于200至100000元作为处分,并不妨碍倘有之刑事追究。
(经法令第12/85/M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欠缴税款)
如逾应缴期后之六十天,纳税人仍未清付欠税时,将受罚款最高相当于欠税的一半之处分。
(经法令第12/85/M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再犯)
一、在再犯情况下,上数条所指的罚款将加倍。
二、纳税人在一年期内,作出与已受罚款的违例相同的违犯事例,将视为再犯。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罚款的特别减轻)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第四十四条 (罚款之执行权)
一、罚款之实施应藉着违法之程序而处理。
二、罚款之执行乃属税捐厅厅长之责,并根据事件之轻重,违法之过犯,所经营之行业,以及其他促使该项过犯产生之因素,而加重所定之惩罚。
三、惩罚之批示将会在十五天内通知违例者。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罚款的缴交)
一、罚款应由处罚批示送达之日起十天期内缴交。
二、罚款的完缴不免除纳税人所应缴的税款,印花及利息。(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罚款的不缴交)
在订定期限内不缴交本章所指的罚款,将引致对有关欠款的催征。
第四十七条 (罚款用途)
一、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将全部透过以所定的M/B凭单拨归国库。
二、罚款倘因违例的起诉而引致执行者,其用途将依现行或将来颁布法例之所定。
第五章 对纳税人的保障
第四十八条 (原机关提供之保障)
倘若纳税人认为由税捐厅职员根据本章程所规定之职责而作出之决定或行动而受到损害时,可向原机关提出申驳,请求更改或取消该等决定或行动。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向原机关申驳)
一、申驳必须经申驳人签名及认证后,向因作出使申驳人欲更改或取消该等行动的机关提出之。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二、申驳由该项决定或行动送达或获知之日起八天内为之。
第五十条 (行政上诉)
一、对执行机关就申驳所作出的决定,得向总督提出上诉。
二、行政上诉应由申驳决定送达之日起八天期内提出。
第五十条 A (确定评定之上诉)
对确定评定及复评不可向原机关提出申驳,但可向财政司司长提出行政上诉。
(经法律第1/89/M号附加)
第五十一条 (申驳及上诉的效力)
一、有关第四九条及五十条所指之向原机关申驳及行政上诉对于已作出的决定并无中止执行的效力。
二、有关第五十条A之行政上诉有暂停执行之效力。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司法上诉的保障)
纳税人得以不合法为理由,对罚款及财政司司长关于对确定评定与复评的上诉之决定,以及确定性与执行性的其他行动提出司法上诉。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管辖权)
司法上诉系向澳门平政院提出,并由该院作首次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上诉的提出)
一、司法上诉系透过由关系人或有充分受权的大律师或律师所签署的申请书而提出;该项申请书交平政院办事处收。
二、在申请书内应陈述事实及理由,及请求撤销所申驳的行动,并提供一切证据。
三、递交申请书的当日为上诉的提出日期。
第五十五条 (上诉提出期限)
一、司法上诉的提出期限为三十天,由有关决定送达之日起算,又或倘按照法律毋须为送达时,则由关系人获知有关决定之日起计。
二、司法上诉的提出期限,不因由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所指之向执行机关及行政上诉而中止。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上诉效力)
司法上诉对已作出的决定并无中止执行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 (援引)
凡前数条对有关司法上诉事宜未有明确规定者,概援引本地区专为此等事宜有规定的法例。
第六章 最后规则
第五十八条 (债权的优先性)
一、按照民法规定,本地区对经营工商业之有关店号具有债权的优先性,以确保该店号完纳应缴的税款、利息,罚款及案卷费。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二、为着本条之目的,店号包括整个营利事业的综合结构,特别是其动产与不动产、有形与无形资产,以及债权及营业场所。
第五十九条 (暂时性禁止经营)
一、倘在执行追收所欠税款、利息及罚款而无法获得产业以保证清偿时,得禁止欠款人在本地区经营任何须缴纳营业税的活动。
二、该项禁止系经财政司司长建议而由总督批示行之。该项批示应在政府公报上刊登。
三、该项禁止的效力将伸展至被禁止者的配偶或被禁止者的法定继承人。
四、该项禁止经证实已清偿被追收所欠的款项后,即予撤销。
第六十条 (市政在收入方面的分享)
被十二月二十七号法律第11/93/M之三十七条所删除。
第六十一条 (附加结算及取消)
处理有关附加结算及取消之事宜,应用本地区备有之法例。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保密责任)
税捐厅之职员应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职务上所获知的资料泄漏,尤以有关纳税人的申报,行业的评定,稽查部门的报告以及营业税的入账,结算以及征收为然。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表格)
一、财政司应将现行的表格配合本章程的规定,并制定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表格。
二、有关表格的修订或更换,经财政司司长建议,由总督以批示为之。
(注:该法律所附M/8式表格被批示第60/GM/97号所修改)
第六十四条 (单行本)
财政司应促使已修订的本章程印发中葡文单行本。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通过。
第六十五条 (授权)
一、本章程内属于税捐厅厅长之职权均可被授予财政司内不低于处长级之公务员。
二、如果在任何需要授权之情况下,而上款所述之处长级职位乃属空缺时,有关之职权可分配给任职税捐厅之技术专员或财政技术专员处理。
(经法律第1/89/M号修订)
表Ⅰ 行业总表
行业代号 行业名称 全年税额 (澳门) 10.00.00 农业、林业、狩猎及渔业 300 20.00.00 天然物生产业 300 加工工业、食品、饮品及烟草制品业 食品、饮品及烟草制品业 31.11.10 牲畜屠宰 300 31.11.20 肉类制品业 300 31.11.90 未指明屠房产品之整配 300 31.12.10 雪糕及雪条制品业 300 31.12.90 乳类制品业 300 31.13.10 蔬果类制品业 300 31.13.20 果汁、菜汁及其浓缩制品业 300 31.13.90 用未列明蔬果制成其他食品 300 31.14.10 鱼类及其他海产之急冻制品业 300 31.14.20 砐油制品业 300 31.14.90 鱼类及其他未列明海产之保存 300 31.15.10 橄榄油除外之食油制造或提炼 300 31.16.00 壳类与豆类之磨、剥壳、捣碎及整配 300 31.17.10 面包、饼店及糖果店 300 31.17.20 制饼干业 300 31.17.30 粉面及其类似产品制造业 300 31.18.00 制糖及炼糖业 300 31.19.10 糖果制造业 300 31.21.10 制冰业 300 31.21.90 未列明的食品业 300 31.22.00 牲口混合饲料 300 31.31.10 烧酒或米酒酿造业 300 31.31.90 其他未列明之烧酒及烈性酒类 300 31.32.00 酒类酿造业 300 31.33.00 麦芽及啤酒酿造业 300 31.34.10 清凉饮品制造业 300 31.34.90 未列明之不含酒精饮品 300 31.40.00 烟草制造业 300 纺织、皮衣及皮革制造业 32.11.10 毛线及其混合纤维之纺织及加工业 300 32.11.20 棉线、人造合成纤维之纺织及加工业 300 32.11.30 标签之织造、印花 300 32.11.40 线类织造业 300 32.11.50 印花与漂染业 300 32.11.90 未列明之布疋纺织及加工业 300 32.12.10 帆布物品及同类产品制造业 300 32.12.20 刺绣制品业 300 32.12.90 未列明之纺织品业 300 32.13.00 针织业 500 32.14.00 地毡制造业 300 32.15.00 制绳业 300 32.19.00 其他纺织品制造业 300 32.20.10 衣着制造(洋服与时装店) 300 32.20.20 制衣系列 500 32.20.30 帽类制造 300 32.20.40 手套制造业 300 32.20.90 未列明衣服制造业 300 32.31.00 柔革及熟皮加工业 300 32.32.00 生皮处理工业 300 32.33.00 皮制品及其代用品制造业 (鞋及其他衣物除外) 300 32.40.00 制鞋业(硫化橡胶或模压橡胶或塑胶 及木质鞋履除外) 300 木及水松工业 33.11.00 锯木 300 33.11.20 木工 300 33.11.90 未列明木之机械工程 300 33.12.10 木箱及其他木质容器 300 33.12.20 藤、柳、竹篮及同类品制造 300 33.12.90 未列明之木制容器制造 300 33.19.10 棺木制造 300 33.19.90 其他未列名之木质产品及水松质产品 制造 300 33.20.10 木家私制造及其附属工作 300 33.20.20 竹、藤器家俱及其同类品制造 300 33.20.30 家俱填充物制品 300 33.20.90 未列明之家私制造 300 纸、印刷及刊物出版业 34.11.10 原幅纸及纸板制造业 300 34.12.00 纸张及纸板制成之纸盒及其他容器 300 34.19.00 纸浆、纸及纸板之制品业 300 34.20.10 刊物出版 300 34.20.20 印刷 300 石油及煤之化工产品制造业 35.11.00 基本工业用化工产品制造业化肥料除外 300 35.12.00 化肥及除虫药制造业 300 35.13.00 合成树脂、合成橡胶料及人造合成 纤维制造业 300 35.21.00 各类油漆制造业 300 35.22.10 西药制品业 300 35.22.20 中药制品业 300 35.23.00 肥皂清洁剂、香水化妆品及其他卫生用品 300 35.29.10 烟火产品制造(爆竹及烟花) 300 35.29.20 蜡烛制造业 300 35.29.90 各类未列名化工产品制造 300 35.30.00 石油提炼 300 35.40.00 各类石油及煤产品制造业 300 35.51.10 翻新车胎及内胎制造业 300 35.59.00 各类橡胶制品业 300 35.60.10 胶鞋履制造业 300 35.60.20 发泡胶制品业 300 35.60.30 塑胶容器制造业 300 35.60.90 其他未列名塑胶产品制造 300 非金属矿产品制造业(石油及煤除外) 36.10.10 瓷器制造业 300 36.10.20 彩瓷制造业 300 36.20.10 玻璃制造及制品业 300 36.20.20 玻璃制品附属加工业 300 36.91.00 建筑用之粘土制品业 300 36.92.10 水泥制造 300 36.92.20 白灰及石膏制造业 300 36.99.10 混凝土制品业 300 36.99.90 其他未列明之非金属矿产品制造业 300 普通金属工业 37.10.00 基本钢铁业 300 37.20.00 基本非铁质之金属制造业 300 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及运输器材制造业 38.11.10 锁匠、旋盆、五金及同类制品 300 38.12.00 金属家俱及其附件制品 300 38.13.10 铁门、窗柜制造 300 38.13.90 其他未列明之建筑用金属制品业 300 38.19.00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业 (机械、设备及运输器材除外) 300 38.21.00 马达及涡轮机厂 300 38.22.00 农业机械及设备制造厂 300 38.23.00 金属及造木加工机械制造业 300 38.24.10 食品及饮品业机械之制造及修理 300 38.24.20 纺织机械之制造及修理 300 38.24.30 印刷业机械之制造及修理 300 38.24.90 未列明之工业用机械 300 38.25.10 非电衡器制造 300 38.25.90 非电办公室用机械及计算设备之制造 300 38.29.10 厨房用炉灶及□炉制造 300 38.29.90 其他未列明之非电机械及其附件制造 300 38.31.00 电动工业用机械及器具之制造业 300 38.32.10 收音、录音及播音器材制造业 300 38.32.90 其他未列明之电子设备及器具制造业 300 38.33.00 家庭电器用具制造业 300 38.34.10 电脑及其零配件制造业 300 38.34.90 其他办公室用电器设备、计算设备及 电子衡器制造业 300 38.39.10 电芯及电池制造业 300 38.39.20 电灯泡制造业 300 38.39.30 玩具用之电动摩打制造 300 38.39.90 其他未列明之电器器具制造业 300 38.41.10 金属船只制造及修理 300 38.41.20 木质船只制造及修理 300 38.41.30 其他材料船只制造及修理 300 38.41.40 船用摩打之制造及修理 300 38.42.00 机车器材制造业 300 38.43.00 机动车辆制造业 300 38.44.00 电单车及单车制造业 300 38.45.00 飞机制造及修理 300 38.49.10 手推车制造业 300 38.49.90 其他未列明之车辆及运输工具之制造业 300 38.51.00 各类专门及科学仪器、度量衡器及检验 工具制造业 300 38.52.00 摄影器材及光学仪器制造业 300 38.53.00 钟表制造业 300 其他加工工业 39.01.00 珠宝首饰制造业 300 39.02.00 乐器制造 300 39.03.00 体育用品制造业 300 39.04.00 玩具制造业 300 39.09.10 拉链制造业 300 39.09.20 配饰制造业 300 39.09.30 骨类、角质及象牙物品制造业 300 39.09.40 阳伞及雨伞制造业 300 39.09.50 招牌及其他广告制品 300 39.09.60 人造花制造业 300 39.09.70 中国神香制造业 300 39.09.80 金属锁匙扣制造业 300 39.09.91 笔类制造业 300 39.09.92 假发制造业 300 39.09.99 其他制成品 300 电力、气体燃料及水 41.01.00 电力 300 41.02.00 气体燃料生产及分配 300 41.03.00 蒸汽及热水生产及分配 300 42.00.00 用水供应 300 建筑及公共工程 50.00.10 地质探测、地基加固及打椿 500 50.00.20 楼宇之建筑及维修工程 500 50.00.30 土木工程 500 50.00.40 建筑物设施之安装工程 300 50.00.90 未列明之建筑及公共工 500 批发、零售、餐厅、酒楼及酒店批发业 61.01.10 鱼(栏)及其他海产 300 61.01.20 肉类批发 300 61.01.30 生果及蔬菜批发 300 61.01.40 非酒精饮品批发 300 61.01.90 未列明之食品批发(包括牲畜) 300 61.02.00 燃料批发 300 61.03.00 含酒精饮品及烟草批发 300 61.04.00 布匹、衣服、鞋类及同类物品批发 300 61.05.10 电器装置器材批发 300 61.05.20 成药批发 300 61.05.90 未列明之非耐用消费品批发 300 61.06.10 电动机器及用具、收音机及电视机批发 300 61.06.20 未列明之家私物品批发 300 61.06.90 未列明之耐用消费品批发 300 61.07.00 设备批发 300 61.08.10 铁及其他材料(包括锡片)批发 300 61.08.30 颜料、漆料及其他产品批发 300 61.08.40 金及其他贵金属批发 300 61.08.50 木材及木料加工 300 61.08.60 黏土、渠筒、水泥、石膏及其他建筑材料 300 61.08.70 纸、纸皮及其附属制品批发 300 61.08.90 未列明原料及半成品批发 300 61.09.10 各类货物代售、寄售及代理业 1500 61.09.20 出入口业 1500 61.09.30 废料批发 300 61.09.90 未列明之批发业 300 零售类食品及非酒精饮品零售业 62.01.01 超级市场 300 62.01.02 食品杂货店 300 62.01.04 面包店及饼店(零售) 300 62.01.05 新鲜或急冻肉类、鱼类、海产及家离 零售业 300 62.01.06 新鲜蔬果零售业 300 62.01.07 海味店 300 62.01.08 烧腊铺 300 62.01.09 米铺 300 62.01.10 粉面店(面及其他) 300 62.01.11 非酒精饮品之零售业 300 62.01.99 未列明食品及非酒精饮品零售业 300 燃料零售业 62.02.01 机动车辆所用之燃料及其他产品零售站 300 62.02.02 非油站零售之液体及汽体燃料 300 62.02.03 固体燃料零售业 300 含酒精饮品及烟草零售业 62.03.01 含酒精饮品零售业 300 62.03.02 烟草零售业 300 衣服、鞋类及同类物品零售业 62.04.01 布匹零售业 300 62.04.02 男士时装零售业 300 62.04.03 女士时装零售业 300 62.04.04 童装零售业 300 62.04.05 时装零售业 300 62.04.06 丝线店 300 62.04.07 鞋店 300 62.04.99 未列明之衣服及鞋类零售业 300 非耐用消费品零售业 62.05.01 书店及文具店 300 62.05.02 西药房 300 62.05.03 中草药店 300 62.05.04 瓷器、玻璃器皿、搪瓷器皿及家用 塑料物品 300 62.05.05 五金及利器零售业 300 62.05.06 金及珠宝店 300 62.05.07 钟表店 300 62.05.08 眼镜及光学仪器店 300 62.05.09 旅行用具、袋及银包零售业 300 62.05.10 被单、被褥、毛巾、棉胎及其他家用 纺织品零售 300 62.05.11 地毡零售业 300 62.05.12 窗帘及百叶窗零售业 300 62.05.13 体育用品零售业 300 62.05.14 种籽、植物及花零售业 300 62.05.15 宠物及其用品店 300 62.05.16 古董店 300 62.05.17 磁碟及卡式带零售业 300 62.05.18 百货公司 300 62.05.19 化妆品及香水零售业 300 62.05.20 纪念品及玩具零售业 300 62.05.21 像架、玻璃及镜零售业 300 62.05.22 宗教用品零售业 300 62.05.23 陶或瓷装饰用品零售业 300 62.05.24 故衣旧货店(包括收买旧料、旧书及旧 铁) 300 62.05.25 化学品、颜料、漆料及清洁产品零售业 300 62.05.26 录影带出租 300 62.05.27 集邮及古钱币 300 62.05.28 象牙制品及各类工艺品零售业 300 62.05.29 船上及钓鱼用具零售业 300 62.05.30 电器装置器材零售业 300 62.05.31 土木工程建筑材料零售业 300 62.05.99 未列明之非耐用消费品零售业 300 耐用消费品零售业 62.06.01 摄影用具及其零件用品零售业 300 62.06.02 电器用品零售业(办公室设备除外) 300 62.06.03 家私及垫褥店 300 62.06.04 汽车、电单车及单车零售业 300 62.06.05 汽车、电单车及单车零件零售业 300 62.06.06 乐器店 300 62.06.07 办公室设备,(家私除外) 300 62.06.08 各类专门及科学仪器,度量衡器及 检验工具零售业 300 62.06.09 缝纫机器零售业 300 62.06.10 电视机及其他录影机出租 300 62.06.11 电脑及其零件零售业 300 62.06.99 未列明之耐用消费品之零售业 300 酒楼或餐厅及酒店 63.11.10 中式酒楼或餐厅 300 63.11.20 西式餐厅 300 63.11.30 自助餐厅 300 63.11.90 其他未列明之酒楼或餐厅 300 63.12.90 面食及粥店、甜品及中式早餐茶室 300 63.13.10 咖啡店 300 63.13.30 鲜奶店 300 63.13.40 零售雪糕及冷冻品店或摊档 300 63.13.50 酒吧 300 63.13.90 其他 300 63.21.00 酒店 500 63.23.00 别墅 300 63.29.00 其他未列明之旅馆 300 运输、货仓及通讯 71.11.00 机车 300 71.12.10 市区及郊区公共运输——每辆 150 71.13.10 “的士”及租赁车辆——每辆 150 71.13.20 旅游巴士——每辆 150 71.13.30 校车——每辆 150 71.13.90 未列名之陆上载客运输——每辆 150 71.14.00 货车——每辆 150 71.15.00 管道输送 300 71.16.10 泊车场之经营 300 71.16.20 无司机之汽车及货车租赁——每辆 150 71.21.00 远洋及沿海航运——每艘 300 71.22.00 内河航运——每艘 300 71.23.10 船上货物起卸 300 71.23.20 船只及货物之拯救 300 71.23.30 运输服务 300 71.23.40 船坞、航运大楼及辅助设置之维修与经营 300 71.31.00 空运公司 300 71.32.00 空运辅助服务 300 71.91.10 旅行及旅游社 300 71.91.20 航运代理 300 71.91.90 其他未列明与运输有关之服务 300 71.92.00 仓库 300 通讯 72.10.00 邮递服务 300 72.20.00 电讯服务 300 72.30.00 无线电通讯服务 300 72.40.00 送递服务 300 银行、其他金融及财务机构、不动产活动及对公司之服务 银行、其他金融与财务机构 81.01.20 商业银行 80000 81.01.21 银行代理或办事处 20000 81.01.30 开发银行 80000 81.01.40 离岸银行 180000 81.01.50 其他银行 80000 81.02.10 储蓄机构 300 81.02.20 信用机构 300 81.02.31 动产,不动产或其两者之投资基金及其管 理公司 300 81.02.40 财务公共基金 300 81.02.60 当押铺 300 81.02.90 未列明之金融及财务机构 300 81.03.10 资金、兑换、货物及贵金属经纪及交易 市场 300 81.03.20 兑换店 300 81.03.30 票据交换所 300 81.03.90 未列明之财务服务 300 保险业 82.01.00 保险及再保公司 500 82.02.00 保险及再保公司代理 300 82.09.00 未列明之保险 300 不动产活动及对公司之服务 83.11.00 房产代理(经纪) 500 83.12.00 住宅物业 500 83.19.00 未列明之不动产活动 500 对公司之服务 83.21.10 大律师楼 300 83.21.20 律师事务所 300 83.21.90 未列明之法律服务 300 83.22.00 会计、核数及造账服务机构 300 83.23.00 资料处理 300 83.24.10 工程技术事务所 300 83.24.20 建筑规划办事处 300 83.25.00 广告服务 300 83.29.00 对公司之服务(机器及设备之租赁除外) 300 83.30.00 机器及设备之租赁 300 公众服务、社会福利及私人服务 92.00.00 卫生及清洁服务 300 93.11.00 学前教育机构 300 93.12.00 基础教育机构 300 93.13.00 中学教育机构 300 93.14.00 高等教育机构 300 93.15.10 教授驾驶机动车——每辆 150 93.15.90 未列明之私人教授 300 93.19.00 未列明之教育机构 300 93.20.00 科学及研究学院 300 93.31.10 有住院设备的卫生机构 300 93.31.20 医疗所及牙科诊所 300 93.31.30 护理及助产服务 300 93.31.41 针灸服务 300 93.31.42 中医 300 93.31.49 未列明之医疗服务 300 93.32.00 兽医 300 93.41.00 人道主义团体 300 93.42.00 具留宿或半留宿之救济机构 300 93.43.00 无留宿之救济机构 300 93.49.00 未列明之社会救济机构 300 93.50.00 经济团体及职业性组织 300 93.99.00 其他公众服务 300 94.11.00 影片制作、摄影及冲印 300 94.12.10 影片发行 300 94.12.20 影片放映 300 94.13.00 电台及电视 300 94.14.10 戏剧院 300 94.14.20 音乐团体 300 94.20.00 图书馆、博物馆、植物及动物公园 及其他未列明之文化事务 300 94.30.00 博彩活动 300 94.90.10 体育事业 300 94.90.11 桌球室、保龄球场及机动游乐场 300 94.90.20 游泳设施 300 94.90.30 电动或电子游戏 300 94.90.40 其他娱乐设施 300 94.90.50 体育设备及娱乐设备之租赁 300 94.90.90 其他娱乐服务 300 95.11.00 鞋及其他皮制物品之维修 300 95.12.00 电器修理 300 95.13.00 汽车及电单车修理 300 95.14.00 钟表及珠宝首饰之维修 300 95.19.00 其他未列明之维修服务 300 95.20.00 洗衣及染衣店 300 95.91.10 理发店 300 95.91.20 发型屋及美容院 300 95.92.00 摄影院及冲印店 300 95.99.10 殡仪馆 300 95.99.20 蒸汽浴室及按摩院 300 95.99.30 婚纱及礼服租赁店 300 95.99.90 未列明之私人服务 300 96.00.00 国际机构及其他非本地区机构 300 00.00.00 未确定之行业 300 表Ⅱ 特别征税表 行业代号 行业名称 全年税额 (澳门) 61.09.10 各类货物代售、寄售及代理业 1500 61.09.20 出入口业 1500 63.21.00 酒店业 500 71.12.10 市区及郊区之公共运输——每辆 150 71.13.10 “的士”及租赁车辆——每辆 150 71.13.20 旅游巴士——每辆 150 71.13.30 校车——每辆 150 71.13.90 陆路载客运输 150 71.14.00 货车——每辆 150 71.16.20 无司机、汽车及货车之租赁——每辆 150 81.01.20 商业银行 80000 81.01.21 银行代理或办事处 20000 81.01.30 开发银行 80000 81.01.40 离岸银行 180000 81.01.50 其他银行 80000 82.01.00 保险及再保公司 500 83.11.00 房产代理(经纪) 500 83.12.00 住宅之物业 500 83.19.00 未列明之不动产活动 500 93.15.10 教授驾驶机动车辆——每辆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