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八)司法行政 1.登记与公证
 

法律 第11/82/M号

订定强制性民事登记

八月七日

  第一条 (民事登记的义务性)
  按照三月三十日第51/78/M号法令核准的民事登记法的规定,本法律生效后在本地区所发生的事实强制进行民事登记。
  第二条 (按中国惯例和习俗举行的婚姻)仅拥有中国籍者且按有关惯例和习俗而缔结的婚姻是有效的,但经在民事登记局册内登记后方对第三者产生效力。
  第三条 (民事登记法典的配合)
  一、总督将在适当时间把三月三十日第51/78/M号法令核准的民事登记法典配合澳门。
  二、上款所指的配合将考虑必需的措施以便在第二条所指的登记及尽可能下确保审查婚姻的真实性和婚姻资格。
  第四条 (刑事责任)
  一、第一条所指法典的第Ⅳ标题的第Ⅳ章规定刑事责任制度适用于澳门。
  二、然而,不遵照第二条所指登记不受刑事处分。
  第五条 (金钱价值的转换)
  民事登记法典内以士姑度订定的罚款金额将以每澳门币兑换五士姑度转为本地区货币。
  第六条 (税务的豁免和减少)该法典所给与税务豁免或减少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地区。
  第七条 (生效)
  一、本法律伴随配合民事登记法典的法令生效。
  二、然而,将容许在该法令内订定不同及特定待生效期间以规定登记的行为、事实或程序。
  (注:该法律所修订的《民事登记法典》已为新《民事登记法典》所替代,因考虑到该法律第二条涉及婚姻效力问题,故予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