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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8/87/M号
修正 85/84/M号法令第五条及 88/84/M号法令第三、六、八条以及将指导及领导阶层的索引表替换——撤销九月十三日第42/86/M号法令
七月三十日
第一条 (修改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五条)
八月十一日第八五/八四/M号法令第五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五条 (公共部门的组织)
一、公共部门的结构如下:
a.一级司;
b.二级司;
c.厅;
d.处;
e.组;
f.力事处;
g.科。
二、组织单位名称应按有关基本职责和顾及到与中文的配合,以能让人识别该组织单位的方式而设定。
三、第一款所指组织结构不妨碍根据部门的特殊性质、活动范围性质甚或传统名称的重要性而采用特定专门名词,然而应明确指出该部门的等级是属于第一款所指的其中一个结构等级。
四、一级司和二级司是直接从属总督的组织单位。
五、厅是一级司而例外地是二级司的组织附属单位。
六、处是一级司和二级司或厅的主要属技术性质的组织附属单位。
七、组是一级司和二级司、列入一级司和二级司内的厅及处或例外地是列入厅内的处的主要负责执行的技术性质的组织附属单位。
八、办事处是一级司的行政性质的组织附属单位,在每一组织单位内,其数目不得多于一个。
九、科是行政性质的组织附属单位,且能列入较高等级的组织附属单位内。
第二条 (修改八月十一日第88/84/M号法令第三条、第六及第八条)
(该条已被法令第85/89/M号废止)
第三条 (列入一般职程的领导及主管官职的索引表)
本法律的附表取代八月十一日第88/84/M号法令的表,并成为该法令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专有职程的领导及主管官职)
适用于列入专有职程的领导及主管官职的索引表将被修正,并自本法律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以便遵从上条所指表内定出的结构。
第五条 (列入一般及专有职程的其他官职的报酬调整)
一、在不妨碍执行六月二十九日第4/87/M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所产生的工资幅度下,将以最迟须在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公布的法规调整行政当局各一般及专有职程的报酬。
二、上款所指法规,即使在不同期数的《政府公报》内公布,亦应在同一日开始生效。
第六条 (关于分组的过渡规定)
一、关于分组的法例维持有效,直至有关部门重组且倘撤销分组之时为止。
二、部门未来重组时倘维持或设立分组,应按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七条规定说明维持或设立的理由。
第七条 (组长)
按六月十三日第67/85/M号法令规定而任用的现职组长,由本法律生效日开始,报酬按第三条所指的表计算。
第八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九月十三日第42/86/M号法令。
第九条 (生效)
本法律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第三条所指的表
领导及主管官职 薪俸索引点
I级司长 800
Ⅱ级司长 730
I级副司长 715
Ⅱ级副司长 660
厅长 625
处长 575
组长 550
办事处主任 400/435(a.
科长 325/365(a.
(a.在职服务超过六年的办事处主任和科长分别给予435 点和36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