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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31/86/M号
订定免费发给税法所指表格
八月二日
第一条 (印件之免费派发)
税务法例所规定使用之印件,以及在同一范畴内旨在确保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保障监察工作之其他印件,均免费派发。
第二条 (调整)
许可财政司采取必要之会计措施,以调整向澳门政府印刷署取得印件之相应费用。
第三条 (记账)
截至本法规生效日止所出售印件之所得,应记入适当之预算收入项目。
第四条 (向澳门政府印刷署之支付)
许可财政司将第二条所指之费用及第三条所指之出售所得之款项支付予澳门政府印刷署。
第五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一切与本法规相抵触规定,尤其是三月十八日第40/78/M号训令、六月十七日第87/78/M号训令及一月十九日第7/80/M号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