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78/99/M号
废止九月三日第42/82/M号法令及五月十八日第 36/89/M号法令
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废止) 废止九月三日第42/82/M号法令及对该法令作出修改之五月十八日第36/89/M号法令。 第二条 (既得权利) 曾获颁授上条所指法规所设定之勋章之个人或机构,保持使用该等勋章之权利。 第三条 (效力之产生) 本法规之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