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3.成人、技术、专业及特殊教育
 

法令 第5/94/M号

承认镜湖护士助产学校护理课程之人士具有进入本地区公共行政当局及机构之护理职程资格,该课程等同于所核准之一般护理课程——废止七月九日第 33/90/M号法令

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学历之等同)
  承认完成镜湖护士助产学校护理课程之人士,具有在本地区从事护士工作之专业资格,并为进入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机关及机构之护理职程,该课程等同于官方所核准之一般护理课程。
  第二条 (废止)
  废止七月九日第33/90/M号法令。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