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l.财政信贷
 

法令 第58/98/M号

修改一月二十三日第3/82/M号法令第三条

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修改第3/82/M号法令)
  一月二十三日第3/82/M号法令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一、应以有承兑信用机构付款保证之支票支付下列款项:
  a.……
  b.……
  c.……
  d.金额等同或超过澳门币50,000.00元之任何收入。
  二、……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