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58/98/M号
修改一月二十三日第3/82/M号法令第三条
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修改第3/82/M号法令) 一月二十三日第3/82/M号法令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一、应以有承兑信用机构付款保证之支票支付下列款项: a.…… b.…… c.…… d.金额等同或超过澳门币50,000.00元之任何收入。 二、……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