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49/92/M号
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第 1267/89号图则之一部分土地脱离本地区公产及纳入本地区私产作为空置土地
八月十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25.2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所发出之第1627/89 号地籍图内以字母“D”及“Dl”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