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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49/99/M号
撤销澳门利育中学——若干废止
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标的)
撤销澳门利宵中学(以下简称利宵中学)。
第二条 (财产)
一、将一直供利宵中学使用之校舍拨归澳门理工学院。
二、将分配予利宵中学之财产,包括档案在内,转移予教育暨青年司(DSEJ),而该司得在遵守相关之行政程序后,将该等财产重新分配予其各从属机构及组织附属单位。
三、教育暨青年司尚得建议将不适合从属机构及组织附属单位使用之财产报废,并将之转归澳门理工学院或公共学校网络内之其他私立教育机构。
第三条 (职位之取消)
取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所指之附表I第Ⅱ点内经六月十六日第24/97/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一款设立之职位。
第四条 (证明书之发出)
以往由利宵中学负责之发出有关情况或活动之证明书之程序,须按照八月二十八日第35/SAAEJ/98号批示之规定进行。
第五条 (修改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
废止经六月十六日第24/97/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e项及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