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1.基础教育
 

法令 第46/97/M号

订定高中教育课程编排之指导性架构

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标的及适用范围)
  一、本法规以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下称《澳门教育制度法》)第九条第一款b项所定之高中教育课程编排之指导性框架为规范标的。
  二、本法规之适用对象为以澳门教育制度之原则及宗旨为准则,并按该制度组织之教育机构。
  第二条 (课程计划)
  核准载于本法规附表之高中教育课程计划,该计划主要从继续升学之角度而设计并成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三条 (课程编排之原则)
  一、高中教育之教育活动旨在实现《澳门教育制度法》第十一条所定之一般目标,且应根据上指法律第九条第一款b项及第二款,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规定组织。
  二、高中教育课程计划分为两组科目,一组为包含所有学生必修科目之一般培训课,另一组为选修培训课;该计划旨在巩固及逐步深化学生之知识,以及培养学生之能力、品德及价值观,以便其能升读各种专业或做好就业之基本准备。
  三、除电脑科外之一般培训科目以及选修培训之核心科目,视乎高中为期两学年或三学年而定为两年制或三年制。
  第四条 (一般培训)
  一般培训旨在使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及能力,尤其系语言及数学逻辑思维方面之基本能力,以及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五条 (选修培训)
  一、由教育机构根据下列两款规定负责编排选修培训课,但有关学习计划须由教育暨青年司根据《澳门教育制度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可。
  二、选修培训课之内容应多样化,以便学生能在配合入读高等教育专业领域之各个选修项目中作出选择,尤其是在人文及社会经济、科学及技术、艺术等选修项目中作出选择;为每一选修项目命名时,应考虑使该项目具有专门性之各科目之内容。
  三、选修培训课包括一组核心科目,以确保学生得到在每门选修课所面向专业上之基础专门培训,以及一组按照各教育机构本身之教学计划、学生兴趣及社会需要而设之科目。
  第六条 (教员制度)
  高中教育之教育活动应以一教师教授一科目或一教师教授一组科目之制度进行,但须确保综合教育及对多种科目知识之探讨。
  第七条 (课程计划之实施)
  一、本法规所载之课程计划由一九九八/九九学年开始,在高中教育之第一年实施并在随后学年逐步实施。
  二、高中教育课程计划之逐步实施阶段结束后,总结所得之结果,如有需要,得对之作出修改。
  第八条 (准用)
  经适当配合后之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适用于高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