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8.房屋建筑
 

法令 第62/92/M号

修订六月二十六日第 42/89/M号法令第七条 (将要兴建楼宇内保留汽车泊车位之面积,倘该保留获豁免时,建筑商须付税项)

八月三十一日

  独一条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号法令第七条之行文修改如下:
  第七条(结算及征收)
  一、上条规定特别税捐之计算,以下列方程式为之:
  T=30×N×C
  其中“30”为一个车位之空间,“N”为按照第四条规定计算之不纳入建筑之车位数目,及“C”为包括土地价值之每平方米土木建筑成本之平均值。
  二、包括土地价值在内之“C”值系总督应土地工务运输司之建议,以批示订定。
  三、为计算“C”值,土地价值为本地区于上一年以租赁方式批出土地而取得之溢价之平均值,该平均值已根据预计至涉及之年之通涨值而加权修改。
  四、在缴付发出工程执照费之同时,缴纳特别税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