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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25/98/M号
于检察院设立有组织犯罪特别调查中心
六月一日
第一条 (刑事调查小组)
一、在检察院设立刑事调查小组,该小组隶属助理总检察长,葡文简称为NIC。
二、刑事调查小组由一名检察长领导,其系由检察官协助进行工作。
三、刑事调查小组系一个依据以下两款之规定协调及领导对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或特别复杂之犯罪进行调查工作之机关。
四、如有迹象已实施之犯罪属《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条,二月四日第1/78/M号法律第四条或第十六条,或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a项及b项或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之任一犯罪,则对于涉及该犯罪之诉讼程序,刑事调查小组有专属权限行使检察院之职责,直至将案件移送予对之有审判管辖权之法院时为止。
五、对于因调查工作特别复杂,助理总检察长指定之其他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调查小组亦有权限行使上款所指之检察院职责。
第二条 (辅助部门)
一、助理总检察长得要求总督调配刑事警察机关之人员及其他专门技术人员予刑事调查小组,而该等人员系对该小组有权限协调及领导之调查犯罪工作属必需者。
二、助理总检察长从检察院办事处担任职务之司法人员中,指定若干人员专职在辅助该小组之程序科工作。
三、在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号法令附表一就检察院办事处所规定之程序科及法院书记职位中增设上款所指之程序科,以及该程序科之法院书记职位。
四、检察院办事处中心科之权限维持不变。
第三条 (对待决诉讼程序之适用)
检察院正在处理、涉及第一条第四款所指犯罪且与行使该款所指职责有关之诉讼程序,转由刑事调查小组负责。
第四条 (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