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二)行政法务司
 

法令 第99/99/M号

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废止若干订定现有正之澳门地区政府机关之地位及制度之法规

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废止)
  废止以下法规:
  a.六月三十日第55/84/M号法令;
  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号法令;
  c.十月十五日第51/91/M号法令。
  第二条 (产生效力)
  本法规之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产生效力。